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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

2023-07-08 15:08:29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格

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许发改收费[2020]40号

许昌市实验幼儿园、市政府幼儿园、第二实验幼儿园:

你们《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等有关规定,经对市直三所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近年来实际运行费用成本监审,并征询部分家长意见,参考周边地市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市直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保教费收费标准为2340元/生/期(即520元/生/月)。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具体标准按照许昌市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并报备。

(二)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0 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三)外出活动费。幼儿园可据实收取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应坚持家长自愿,收费前应公示。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核算收取保教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剩余部分退费;延时托管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由家长自愿交纳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幼儿园收费(保教费、延时托管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教育、发改、财政部门监督。

(四)要继续做好在园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资助标准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以保障幼儿接受正常保育教育服务。

幼儿园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本通知自2020年春季学期执行。原《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昌市教育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三家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许发改收费〔2013〕299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教育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8日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8日)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2.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3.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化用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盥洗室应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

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可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一)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备的玩具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2.室外设施配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蓄水深度不超过0.3米,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设施设备。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数字通用光盘)、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配备1个杯子(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尖锐棱角。

(2)寝室设施设备。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新建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床,现有幼儿园逐步取消双层床。

(3)卫生间设施设备。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1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二)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必要的食堂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要求,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要求

(一)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附件:1.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2.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3.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4.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附件1

附件2

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米×0.7米,沟槽式槽宽为0.16米—0.18米,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米—0.30米。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米—0.55米,宽度为0.40米—0.45米,水龙头间距为0.35米—0.40米。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米,距地面1.3米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米,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应为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高压锅。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或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常用消毒用品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高压消毒锅。

四、常用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一)外用药。

(二)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非处方类)。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五条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一条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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