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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幼儿园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2023-07-09 09:30:49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幼儿园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教育局直属分局、开发区、集聚区财政局,市区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台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台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收费规范,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管市属及区级街道、区管乡镇,黄岩区按现行规定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幼儿园不同等级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表详见附表一。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统筹平衡、分步调整”的原则,在规定的相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报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每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收费标准的20%。确因机构性质、财政拨款状况、等级调整等特殊原因,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根据各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于公开招生前一个月报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幼儿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调价间隔周期不少于二年,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以及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向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幼儿园应保障幼儿在园时间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接送。

第十条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确定,具体项目包括:伙食费、课外活动费、体检费、生活用品费。伙食费是指幼儿在园期间的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课外活动费是指幼儿园组织春秋游活动、游览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观摩电影、演出等所发生的门票和交通费用;体检费是按规定必须由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体检的费用。生活用品费,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不得营利。已列入保育教育成本,或地方财政已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公办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单独核算,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学期结束时与幼儿家长一次结清。课外活动费、体检费、生活用品费按实际支出,代收代付。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七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市区户籍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五保供养的幼儿入读幼儿园,按市政府台政发[2009]64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清单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入学起施行。以往幼儿园收费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

台州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表

幼儿园等级

保教费最高标准

(元/生.月)

备注

一级幼儿园

650

区管公办幼儿园,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

二级幼儿园

550

三级幼儿园

450

准办级

400

附表二

台州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际执行标准备案表

备案号:    备[   ] 号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幼儿园等级

财政补助情况

备案内容

原保教费标准

备案保教费标准

备案依据:(附后)

1.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2.教职工人数;

3.各年级幼儿班数;

4.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

5.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备案表一式四份,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幼儿园留存一份。

2.幼儿园需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办园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

件各一份。

附表三

台州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表

备案号:    备[   ] 号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幼儿园等级

财政补助情况

备案内容

原保教费标准

备案保教费标准

备案依据:(附后)

1.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2.教职工人数;

3.各年级幼儿班数;

4.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

5.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备案表一式四份,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幼儿园留存一份。

2.幼儿园需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等复印件各一份。

附表四

台州市区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表

备案号:    备[   ] 号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幼儿园等级

备案内容

原保教费标准

备案保教费标准

备案依据:(附后)

1.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2.教职工人数;

3.各年级幼儿班数;

4.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

5.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各一份,幼儿园留存一份。

2.幼儿园需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浙江政务服务网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定位,积极引导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朝公益普惠方向发展。坚持公益普惠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各地在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达到准办园标准及以上,城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二是收费合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并在各县(市、区)确定的价格浮动区间内制订收费标准;三是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当地财政补助,省财政对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将以地方是否建立补助机制为前提条件。   二、因地制宜,抓紧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各地要从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出发,结合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于2015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评审和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同时要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抄送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各地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信息要统一纳入浙江省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强化政府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加强规范管理,积极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建设经费和租金补助、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待遇及社保等方面的支持。县(市、区)未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的,省财政将扣除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各地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和乱收费、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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