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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2023-07-15 04:42:4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山西省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山西省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类费用:午休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含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有伙食费。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代购床单、被罩、毛巾被、枕巾等费用。

公办收费: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经费保障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区别。但在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相同等级、相同经费保障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民办收费:享受财政补助的在最高标准内收取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依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教育机会

各级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半收取保教费,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监督管理:代收代管费用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代收代管费用,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幼儿在园法定工作日天数不足半个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幼儿因故缺勤的,当月缺勤法定工作日不足一个月的,不退费,足月缺勤的,应退还当月保教费的50%。(记者何宝国)

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了!9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在线8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陈彩燕)眼看着新学期的脚步越来越近,孩子的学费“攒”好了吗?今年要缴多少?哪些费用该缴?哪些费用不需要缴?你都清楚吗?   

近日,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物价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通知》在省级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方面做了部分调整,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收费项目和标准

保教费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日托每人每月600元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800元。

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础,可以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原为20%)。

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后勤集团(教育发展集团)等举办且只有少量财政经费补助的在杭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自主确定。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省级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

困难班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体检费和伙食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其他规定

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根据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预收。

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要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公办幼儿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0日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条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第十四条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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