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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淄博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淄博市实验幼儿园收费2023 淄博市幼儿园收费最新规定2021年

2023-07-15 06:32:2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2023淄博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淄博市实验幼儿园收费2023

2021淄博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家里有孩子上幼儿园的一定也是比较的关注幼儿园收费的情况,据消息说今年的幼儿园的收费信息有了一些的变化,那么具体是什么内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下淄博市实验幼儿园收费的信息吧。

2021淄博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等政策要求,现就淄博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收费管理权限

(一)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制定区县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公办幼儿园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市、区县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元/生˙月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填写《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收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和伙食费补助。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收、退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校车服务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六、报销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幼儿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报销标准: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入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低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

(二)报销以父母双方是否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依据,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园影响。父母双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按规定标准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由抚养一方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七、收费公示规定

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淄发改发〔2019〕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淄博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淄博市实验幼儿园收费2021的具体信息,大家想要了解其他地区的学费信息的话也可以点击可圈可点进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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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收费管理权限

(一)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制定;区县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公办幼儿园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市、区县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填写《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收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和伙食费补助。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收、退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校车服务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六、报销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幼儿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报销标准: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入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低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

(二)报销以父母双方是否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依据,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园影响。父母双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按规定标准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由抚养一方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七、收费公示规定

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淄发改发〔2019〕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内容来源: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文中所涉及的文字、图片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本处仅作为分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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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拟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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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区教体局《关于张店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在成本调查、问卷调查、座谈调查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就《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涉及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您的意见、建议报送至公告邮箱,我们将有专人对您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为下一步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提供参考,逾期将不再受理。

时间:2021年5月26日至6月24日

联系人:张郅鈜、王效龙联系电话:2869522

邮箱:zbsgczxy@163.com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张店区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

和的通知》(淄政发〔2018〕18号)和《关于延长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发〔2019〕185号)等文件精神,拟对张店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调整如下: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具体包括:

1.伙食费: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或季度收取,每月伙食收支情况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

2.校车服务: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

(一)区属公办幼儿园

1.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类幼儿园500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450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400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350元/生.月。

2.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别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浮。

3.省“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4.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三)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程序制定或调整。

(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收费前,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三、有关政策

(一)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区教体局提出意见,报发改局、财政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我区现无提供寄宿服务的幼儿园,暂不制定该收费标准。

(二)收费与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须征得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三)收费减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残儿童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相关资助规定执行。

(四)报销办法。按照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延长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发〔2019〕185号)相关报销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填写《淄博市张店区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连同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报发改部门审核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自行进行公示),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凡未进行公示的一律不得收取。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费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办幼儿园于每年5月底前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幼儿园在收费调整周期内出现保教质量下滑、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或存在违规办园行为的,对其处以降低办园类别或取消原认定称号等处理。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后的办园类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五)各类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六)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经费使用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行为,由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分别予以严肃查处。

原标题:《张店拟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的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托管费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1、各类别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省优质幼儿园550元/生·月;无锡市优质幼儿园460元/生·月;无锡市合格幼儿园为380元/生·月;宜兴市合格幼儿园320元/生·月。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在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上浮标准不超过30%,下浮不限。

二、托管费收费标准

托管班收费标准:托管班严格执行自愿原则,不分幼儿园类别,最高收费标准为100元/生·月。严禁幼儿园以托管班名义变相开展培训并另外收费。

三、收费监管有关规定

1、保教费调整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即2021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标准收费,老生按原标准收费执行。插班、转园入学的幼儿,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2、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3、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教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另行加收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取一律按照每学期五个月收取,特殊学期情况按照教育局的规定执行。

5、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收费票据管理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

6、减免报销政策按照相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7、各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等进行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收费管理规定出台,执行上级的新规定。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兴市教育局   宜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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