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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招幼儿园保安信息

2023-07-16 00:14:41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印发《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招幼儿园保安信息

关于印发《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做好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泉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7日

                                      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泉州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4~2016年)》(泉教综〔2015〕19号),有效组织实施《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15〕97号),现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通过县(市、区)政府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全面完成我市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的"至2016年,全市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全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等目标任务,着力解决群众"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二、服务内容

为区域内幼儿就近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服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标准给予补助奖励。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为达到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园提供不同的购买服务内容和方式。可采取给予每生每年一定的补贴;也可通过鼓励民办园参与省示范园、市示范园、县示范园、合格园等级评估认定,给予不同等级的补助和奖励。同时,要将普惠性民办园的布局规划、土地供给、减租或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结对帮扶等方面的服务内容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

三、适用对象

1.办园资质完备。取得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收费报备、年检合格等证照。

2.收费合理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县(市、区)物价、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可相当或略高于当地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办园成本核算、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的,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地政府指导价的,具有完善的幼儿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规范票据,无乱收费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监督检查的民办幼儿园。

3.办园条件达标。办园条件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要求控制办园规模和班生规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幼儿园各项工作管理规范。

4.保教质量优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为1:5-6;实验幼儿园为1:7;全日制幼儿园为1:8-9)。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避免"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认定程序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及流程。

2.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县(市、区)认定。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基本条件组织考察并认定。

4.公示公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工作机制

1.做好预算编报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将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项目纳入"十三五"编制计划及中长期规划之中,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的项目和内容,科学测算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预算编报工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并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2.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符合购买服务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管理

1.加强统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科学统筹,专账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拨付和规范使用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2.建立台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基础数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保障政府的公共资金安全,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3.强化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4.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数量、保教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5.退出机制。各地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接受政府提供购买服务的对象,在日常检查及各项评价结果较差的,下一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3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对象。

6.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省级的有关要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机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学前教育管理措施得力、工作落实的县(市、区),推进我市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实施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

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5年9月8日印发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幼儿园:

为做好我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泉州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教育局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现就我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按照“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公办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在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以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幼儿。

“三一致”对象的具体条件:

(1)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幼儿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前。

2.在招收“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由各园确定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户籍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园在完成上述两部分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

3.幼儿园“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本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先后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局、市直幼儿园自定)。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

1.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家长将适龄幼儿送到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

2.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应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应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园所在区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随迁子女。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4月10日前,市教育局发布市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鲤城、丰泽、洛江区教育局等中心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发布招生工作方案,其余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实际参照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

时间内容6月20日前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7月5日-7月6日各幼儿园接受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幼儿、政策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报名登记(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于6月6日-7月1日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7月23日前 1.各幼儿园公布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等录取结果。2.如果幼儿园“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本园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本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先后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局、市直幼儿园自定)。8月1日前各幼儿园分发录取通知书

(二)民办幼儿园

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所在地教育局备案。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要按“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划定本区公办幼儿园的招生服务区域,绘制区域内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示意图,合理确定各公办幼儿园招生计划,通过本地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各幼儿园招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

(二)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应通过本地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见附件),及时更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等级、地址、电话、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的文件执行,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三)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在县(市、区)范围内安排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收军人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四)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园外,各幼儿园应优先接收招生服务区域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可以适当放宽招收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外的孤独症等残疾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五)做好招生疏导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幼儿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缴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公办幼儿园出现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预警提示,引导家长合理预期。各地各园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幼儿园的学位,确保适龄幼儿按时入园;同时严禁超大规模招生,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严禁招收不足入园年龄的幼儿入读。

(六)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七)制定招生工作细则并备案。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意见研究制定本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细则,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于7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幼儿园招生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咨询电话:鲤城区教育局0595-22396541,丰泽区教育局0595-22508513,洛江区教育局0595-22633589,泉港区教育局0595-87971508,石狮市教育局0595-88508669,晋江市教育局0595-85682803,南安市教育局0595-86367820,惠安县教育局0595-87396485,安溪县教育局0595-23220785,永春县教育局0595-23878823,德化县教育局0595-23512672,台商区教育文体旅游局0595-27395510,开发区社会事业局0595-28987868。泉州市教育局0595-22782220。

附件:2023-2024学年度    区幼儿园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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