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届师范生教师资格证校内免试认定Q&A 如何自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内容
2024届师范生教师资格证校内免试认定Q&A
一、校内考的主要内容
1.校内考的全称是什么?
答:校内考的全称是师范生教师资格证校内免试认定。
2.校内考主要有哪些考核项?
答:根据国家文件《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 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规定,教师资格证校内免试认定要求“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可以获得由校长签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分“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和“培养过程性考核”两项,具体考核内容及合格要求见下表。
考核项目
合格要求
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素养测试
学前教育
保教知识与能力(总分100分,70分合格)
小学教育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总分100分,70分合格)
中学教育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区分初中、高中)(总分100分,70分合格)
教学技能测试
学前教育
小学教育
中学教育
形式一:教育实习汇报课或公开课(总分100分,70分合格)
形式二:组织专家对师范生开展教学短课、说课进行考核(总分100分,70分合格)
培养过程性考核
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
考核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师范生原则上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考核不合格。
教师教育课程学业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并全部考核合格。
教育实习实践
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教育见习、实习考核合格。
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
完成教育部线上教师教育专题培训课程规定的20学时课程培训。
3.请问教资校内考什么时候报名?
答: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含多项考试和考核,作为全部考核启动项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底,请关注学校教务处网页和学院通知。目前没有完全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同学都应积极报名参加。
4.校内考笔试内容主要有哪些?以及是否有相关复习资料?
答:校内免试认定中“教育教学素养测试”以笔试的形式主要考核师范生学科和教师教育等方面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开放题为主,没有相关复习资料。
5.我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认定其他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吗?
答:不可以,只能申请认定专业所属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即汉语言文学对应的语文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如要获得除本专业所属学科以外的教师资格证,请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
6.我是小学教育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初中语文的教师资格证吗?
答:不可以,根据我校小学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可以申请小学学段的语文、数学学科教师资格证,具体要结合专业方向来确定。
7.我是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可以参加校内免试认定吗?
答:不可以。只有师范专业学生可以参加校内免试认定。
8.通过完整校内考后,可以获得什么证书?
答:通过全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后,可以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9.我是2019级未毕业的师范生,可以申请参加校内考吗?
答: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学校审核完成前,学生未申请毕业,且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才可以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因为《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只能发放给在校学生。
10.我已经毕业但还未取得学位证书,可以申请参加校内考吗?
答:不可以。国家文件规定“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只面向在校学生。
二、校内考后怎么申请教师资格证
1.校内考合格后自动获得国家教师资格证吗?
答:不是。校内免试认定合格后,学生将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学生本人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去国家教师资格网站,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环节,获得国家教师资格证。
2.学校会统一组织申请国家教师资格证吗?
答:不会。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是社会化考试,申请国家教师资格证是学生个人行为,学校没有任何操作权限,不可以代劳。请及时关注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网站消息,估计换取教师资格证时间为每年6月份。
三、校内考和国考的关系
1.校内考和国考的关系是什么?
答: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和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彼此相互独立。
2.国考笔试成绩合格能替代“教育教学素养测试”吗?
答:不能。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和国家教师资格证考核彼此相互独立,国家笔试考试成绩不能替代“教育教学素养测试”。
3.已经通过国考笔试但面试未通过,校考可以只考一门课“教学技能测试”吗?
答:不可以。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和国家教师资格证考核彼此相互独立,两者的成绩不能相互替代。
四、其他
1.我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了,但还不能正常如期毕业,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内,满足毕业要求,获得学历证书,可以申请国家教师资格证。
2.请问校内考有没有通过率方面的规定呢?
答:没有通过率方面的硬性规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中各项考试考核设定70分合格,教育部线上教师教育专题培训课程规定的课程培训考核设定100合格。
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3]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