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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07-18 11:59:24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山东出台《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出台《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本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一是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明确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

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三是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

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

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

第九条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

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健全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详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6月16日,西安市四部门公布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收费分类标准及学校名单,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一、二、三类)收费管理。

其中一类收费标准为:小学每学期每生不超过8000元,初中不超过10000元,高中不超过11000元。

收费项目有哪些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将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办学成效等,实施学费分类收费管理,加强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据了解,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按照该管理办法收费项目都有哪些呢?

民办中小学

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幼儿园

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民办幼儿园

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

民办小学

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民办初中

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民办高中

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

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将住宿运行成本及标准抄送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类限价管理。

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

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收费标准申请工作应于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

开学超过3个月不再退费

民办中小学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民办幼儿园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全额退还。

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按学期缴费的退费规定按上述办法执行。

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将严肃查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优惠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发改部门,每年度对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执行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

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公示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西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标准

昨日,我市同步公布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标准及学校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学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一、二、三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

一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8000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10000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11000元/生·学期。

二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5500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7500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8000元/生·学期。

三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4000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4500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5000元/生·学期。

试点类:致力于多样化教学(如引进多种语言、艺术优质资源、对接国际视野、共享顶尖教育、功能部室齐全、运动场馆达标、班额配比优化等)为试点类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将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及标准抄送市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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