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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2规定最新

2023-07-19 09:28:15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2规定最新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4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幼儿园收费实施管理。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九条在审核测算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时,政府投资(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总成本,财政补助收入应冲减总成本。

第三章收费管理方式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州、市制定全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和州、市级直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各县、市、区在所属州、市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的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提出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前三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需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事前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自主、合理确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四)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公建民营等)的民办幼儿园和部门(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学成本、办园条件、评定等级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我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延时托管费。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伙食(正餐、加餐等)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二)延时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为在园幼儿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后自行确定。具体的保教时间(开园、闭园时间)由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代收费包括体检费、被褥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

(一)体检费:对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由幼儿园统一组织幼儿参加体检的,幼儿园可据实代收体检费;

(二)被褥费:幼儿及幼儿家长自愿委托幼儿园代购被褥的,幼儿园可据实代收被褥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幼儿及幼儿家长自愿委托幼儿园代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幼儿园可据实代收保险费;

(四)外出活动费:幼儿自愿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外出参观游玩活动的,幼儿园可据实代收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1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具体执行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规定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第四章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保教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五条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伙食费按月计退,连续在园就餐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伙食费按当月所缴费用的一半计退还;连续就餐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予退费。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停课的,应该扣除幼儿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计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家长需求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日计收,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要按照我省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的资助和收费减免政策规定,相应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收费的透明度。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幼儿园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票据由提供服务单位出具。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和改善办园条件。住宿费收入用于保障住宿安全和改善住宿条件。服务性收费收入用于与所提供服务有关的费用,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幼儿园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从中谋利。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违规使用收费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剩余教学资源开办托儿班、幼儿班、学前班等与义务教育入学不挂钩的学前教育,收费参照本办法中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管理,其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在线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调整标准自新学年起执行。

第十九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幼儿园管理规范及实际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在公办幼儿园就读,按《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免(减)收保育教育费。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免(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因幼儿园自身原因或确属幼儿患病,或转、退园,造成幼儿连续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时,退还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收费项目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所属幼儿园的票据使用,按照中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并上缴同级国库,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冀价行费〔2014〕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修缮费、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程序。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定州市、辛集市,下同)、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分类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教育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进行审核,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经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及驻冀部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驻石家庄市市区的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石家庄市市区以外的收费(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属地管理,保教费执行所在地同类标准。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省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含成本测算资料);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确定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驻石家庄市区的省管幼儿园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幼儿园应成立由营养师、防疫保健医生、伙食管理员、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保教费成本测算中已包含幼儿食堂人工、水电、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测算伙食费成本时不得重复计算)后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管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租赁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一定时期内生均保育教育(或寄宿)成本支出或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三)享受政府补贴的幼儿园需提交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书;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备案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合格的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因成本变化很大确需变动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伙食费标准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提出,经与家长管理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同意后,报与办园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除未交费项目外其它服务幼儿园不得差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计收。

第二十七条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于月底或下月初结算。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二十八条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酌情减免费用,具体减收和免收政策由各设区市制定。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减免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省管公办幼儿园,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第三十条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根据部门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邵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发改价费〔2017〕257号)

(2017年7月18日执行)

 

邵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由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构成。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标准见附件1),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改部门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政府拨付情况核定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支出情况自行定价,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幼儿园收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一经审批确定,二年之内不得上调。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等级类型管理,等级类型划分参照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评定标准。新建幼儿园,由新建幼儿园拟定等级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发改部门核定标准。对已定等级类型的幼儿园,如因办园条件、教保质量等或因其它原因,被教育主管部门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发改部门根据情况适当调低收费标准。

第三条 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由幼儿园如实填写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2),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改部门审核。在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园的相关文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幼儿园等级类别批文;

(四)幼儿园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或合作办园的须提供产地租赁合同或合作办园合同);

(五)申请核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明确机构的基本情况,申请核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调整收费标准的幼儿园,还须要说明现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等内容;

(六)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七)新办幼儿园还须提供人员编制及人员构成情况,办园投资情况;

(八)发改、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物价变动幅度较大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书面向发改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第五条 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各幼儿园要出台退费办法,建立退费台帐。

第六条 幼儿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见附件3)。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注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对贫困子女有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明示。

第七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邵阳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见附件1),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标准,所制定标准要略低于邵阳市区最高限价标准。

第九条 各级发改、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督促幼儿园自觉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

第十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规定执行。

附件:1、邵阳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

2、邵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式样)

3、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牌(式样)

 

附件1:

邵阳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

 

类型

全日制

托儿所班保教费

保教费

(元/人·月)

住宿

(元/人·期

省级示范园

600

260

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

市级示范园

500

230

县级示范园

400

200

标准园

350

150

简易园

150

 

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元

 

 

附件2:

 

                                 编号:     年度     

 

 

邵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

 

                                                                  

 

 

 

 

申报单位:                                      (公章)

                     

 

 

 

邵阳市发改委

邵阳市财政局 印制

邵阳市教育局

                                                   

幼儿园基本情况及收费标准 

地址:

办园许可证编号

 

等级

 

主管部门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设计办班个数

 

实际办班个数

 

设计招收人数

 

实际招收人数

 

在职教师人数

 

其它员工数

 

保育人员数

 

离退休人数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园舍面积M2

 

年度总收入

(万元)

 

财政拨款

(万元)

 

民政补贴

(万元)

 

社会捐款

(万元)

 

保教费收入

(万元)

 

年支出总额

(万元)

 

年生均成本(元)

 

现行收费标准

 

申报收费标准(元/生·月、期)

全日制

托儿班

保教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保教费

住宿费

伙食费

 

 

 

 

 

 

 

 

 

 

 

 

 

 

 

 

 

 

教育部门审批意见

 

 

 

 

                       科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科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改部门审批意见

 

 

 

 

                       科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幼儿园年度成本支出(万元)

 

 

 

一、人员经费支出

 

8、招待费

 

1、基本工资

 

9、劳务费

 

2、补助工资及其他工资

 

10、工会经费

 

3、福利费

 

11、维修费

 

4、社会保障费

 

12、教学活动费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3、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离退休费用

 

四、设备购置费

 

2、其他

 

五、成本支出合计

 

三、公用支出

 

六、预留发展教育基金

 

1、办公费

 

七、按规定提报的其他必须费用

 

2、印刷费

 

 

 

3、水电费

 

 

 

4、邮电费

 

 

 

5、交通费

 

 

 

6、差旅费

 

 

 

7、会议费

 

 

 

附件3: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牌

 

一、本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班别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全日制

保教费

元/月(或元/期)

住宿费

元/月(或元/期)

伙食费

元/月(或元/期)

托儿班

保教费

元/月(或元/期)

住宿费

元/月(或元/期)

伙食费

元/月(或元/期)

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二、本园为××(性质)幼儿园。

三、本园承诺不违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教育收费政策。

监督电话:××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市××县(市、区)财政局

          ××市××县(市、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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