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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县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表最新

2023-07-20 04:05:58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县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表最新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与县财政局、县教体局会商拟制了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初步方案。

为了公开、科学、合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幼儿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来电来函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8月7日。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84513837

传真:84193752

电子邮箱:rdwjjsfk@126.com

地址:如东县行政中心20321室(县发改委价调科)

附件: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类别

   保教费

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

住宿费

基准价(元/生.月)

浮动幅度

 说明

伙食费

托管费

省优质园

450

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保教费实际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据实结算。

按价格、财政部门批准标准执行。

市优质园

360

合格园

280

二、幼儿园收费相关政策

(一)收费项目管理

1.保教费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基准价加浮动幅度管理,保教费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的15%,从严实行浮动,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2)新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幼儿园认定等级完成后,按达到的相应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3)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2.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托管服务费用,托管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由家长提出申请,并与幼儿园签订托管协议后方可收取托管费。

3.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按照自愿原则,据实结算。

4.住宿费

寄宿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并收取费用,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收费监管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3.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幼儿园实际执行标准的30%。

6.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县价格主管部门。

7.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等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惠减免政策

符合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在园幼儿,优惠减免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拟于自2019年秋季学期执行。

2023年秋季学期无锡市区中小学 (幼儿园)收费表

2021年秋季学期无锡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表

时间:2021-08-3115:0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大中小]

(一)无锡市区公办小学收费表

                                单位:元/生ž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锡价费[2005]35号

锡教计[2005]33号

苏价费[2008]288号

苏教财[2008]41号

锡价费[2008]183号

锡教规[2008]195号

苏财教[2009]272号

苏教财[2009]105号

苏价费[2010]336号

锡价费[2011]95号

锡教规[2011]155号

锡价规[2012]2号

锡教规[2012]142号

锡价费[2016]119号

苏价规[2017]10号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伙食费

按实收取

 

代 收 费

社会实践  活动费

100

指门票、交通费、食宿费,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校服费

 

实行统一招投标的,按招标价执行。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实收取

 

说   明

 

根据《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锡政规[2018]1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锡教财[2018]44号、锡财教[2018]2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减免或补助。

 

(二)无锡市区公办初中收费表

                                    单位:元/生ž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锡价费[2005]35号

锡教计[2005]33号

苏价费[2008]288号

苏教财[2008]41号

苏财教[2009]272号

苏教财[2009]105号

苏价费[2010]336号

锡价费[2011]95号

锡教规[2011]155号

锡价费[2008]183号

锡教规[2008]195号

锡价规[2012]2号

锡教规[2012]142号

锡价费[2016]119号

苏价规[2017]10号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伙食费

按实收取

 

代 收 费

社会实践

活动费

120

指门票、交通费、食宿费,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校服费

 

实行统一招投标,按招标价执行。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实收取

 

说   明

 

根据《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锡政规[2018]1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锡教财[2018]44号、锡财教[2018]2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减免或补助。

 

(三)无锡市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表

                                                                   单位:元/生ž学期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学费

三、四星级

850

锡价费[2007]232号

锡财综[2007]30号

锡教规[2007]155号

苏教财[2010]14号

 

二星级

650

二星级以下

500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锡价费[2007]232号

锡财综[2007]30号

锡教规[2007]155号

发改价格[2010]1619号

苏价费[2010]336号

锡价费[2011]95号

锡教规[2011]155号

锡价规[2012]2号

锡教规[2012]142号

锡价费[2013]103号

锡教规[2013]186号

锡价费[2014]117号

锡教规[2014]192号

锡价费[2016]119号

苏价规[2017]10号

 

伙食费

按实收取

 

 

 

教材费

一、二年级

360

 

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三年级

200

作业本费

一年级

60

二年级

80

三年级

90

校服、军训服装费

 

实行公开招投标,按中标价执行,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

社会实践活动费

 

仅限门票、交通、食宿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实收取

 

说   明

 

1、根据《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锡政规[2018]1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锡教财[2018]44号、锡财教[2018]2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减免或补助。

2、高考招生及考试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在此表之列。

 

(四)无锡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表

                                     单位:元/生ž学年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学费

中专学费

免学费

苏财规[2012]36号

苏财规[2016]156号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前三年学费

免学费

 

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其后两年收费

按第四年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苏价费[2014]136号

 

住宿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苏价费[2002]369号

 

实习材料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苏价费函[2018]53号

 

服务性收费

按实收取

苏价费[2007]270号

苏财综[2007]68号

锡价费[2011]95号

锡教规[2011]155号

锡价费[2016]119号

多退少不补

代收费

按实收取

多退少不补

说   明

 

根据《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锡政规[2018]1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锡教财[2018]44号、锡财教[2018]2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减免或补助。

 

 

(五)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表

                                单位:元/生ž月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保育教育费

省优质园

600

苏价规[2017]9号

锡发改收费[2021]10号

 

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乡镇)、社区(村)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保育教育费基础上上浮20%。

市优质园

500

市合格园

420

住宿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按实收取

 

托管费

100元/生ž月

 

校车费

按实收取

 

代收费

生活用品费

按实收取

 

外出活动费

按实收取

 

园服费

按实收取

 

说   明

 

根据《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锡政规[2018]1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锡教财[2018]44号、锡财教[2018]2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减免或补助。

 

(六)无锡市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说明

1、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民办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除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其项目与公办学校一致。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和项目自主制定。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4、根据《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锡政规[2018]1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锡教财[2018]44号、锡财教[2018]2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减免或补助。

 

备注:教育收费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81825031

市教育局咨询电话:6878900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江阴市、宜兴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由江阴市、宜兴市公布。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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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如何收费山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已发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30日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2

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条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3

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第十四条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4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

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监制|一白责编|朱丽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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