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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今秋泉州市直小学幼儿园招生意见出台! 泉州市直机关幼儿园地址

2023-07-20 05:26:2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刚刚!今秋泉州市直小学幼儿园招生意见出台! 泉州市直机关幼儿园地址

刚刚!今秋泉州市直小学幼儿园招生意见出台!

刚刚,泉州市教育局出台市直小学、市直幼儿园2023年秋季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今年市直小学幼儿园招生办法在去年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市直小学试点实施“小学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家长届时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市直小学计划招生1850人服务范围不变

各市直小学招生计划如下:泉州市实验小学:350人;泉州市晋光小学:750人(南俊校区250人、东海校区500人);泉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550人;泉州市第二实验小学:200人。

各市直小学的招生服务范围与去年相同,具体如下:

注:府东路以东、滨海街以南、丰海路以西的总部经济区配套住宅列入周边规划新建小学招生服务范围。

招生入学办法总体延续去年

市直小学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办法总体延续2022年招生办法。

(一)优先招收“三一致”对象和政策照顾对象

1.各市直小学优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简称“三一致”对象)及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的对象。如果本校“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时间先后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市直小学自定)。没有被该校录取的,统筹安排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小学接收入学。

2.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条件与去年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前。

(3)2021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新购房落户的(包括通过其它形式取得房产的,下同),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

(4)2021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新购房落户的,须符合“六年一个学位”要求。“六年一个学位”具体要求: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如果该住房过户时学位已被占用,须待占用学位的适龄儿童毕业后,新购房家庭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父母辈的房产过户给祖辈的,须待占用学位的原产权人的子女毕业后,原产权人的兄弟(姐妹)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因历史原因住房产权不明晰的,由学校根据实际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二)进一步严格规范集体户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办法

户籍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应按时向户籍所在招生服务区域学校报名登记,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接收入学。其中,鲤城辖区的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集体户适龄儿童,由鲤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接收入学。

(三)明确有剩余学位的市直小学可以招收的对象

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市直小学,可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招收部分以下对象:(1)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一致,但不符合“三一致”其它条件的对象。具体要求: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2)其它市直小学因学位不足而未录取的“三一致”对象。

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

今年延续2022年招生入学办法,其中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和泉州市第一、二、三类别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条件的适龄儿童申请到市直小学入学,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优待,根据学校学位状况、高层次人才意愿等协调安排学校接收入学。

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的招生入学办法

今年延续2022年招生入学办法,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适龄儿童、华侨适龄子女(中国籍)申请入学,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由其监护人按要求向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学校接收。外籍学生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2017年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年级招生入学实行网上报名

今年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实行网上报名。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2〕5号)及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在市直小学试点实施“小学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制定《泉州市直小学“小学入学一件事”招生入学网上报名服务指南》。

1.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对象,须提供户籍、住房产权等证明材料,于7月1日-7月4日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网上报名。

2.户籍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对象,须提供户籍等证明材料,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持有房产的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明,于7月1日-7月4日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网上报名。学校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同时报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适龄儿童、华侨适龄子女(中国籍)申请入学,须提供居住和户籍、《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其父母在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持有房产的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明,并填写相关入学申请表,于7月1日-7月4日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网上报名。

4.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和泉州市第一、二、三类别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条件的适龄儿童申请入学,于6月6日-6月28日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根据《泉州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子女入学操作手册(申报用户)》,填写《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材料1-6)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于7月1日-7月4日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网上报名。

5.符合有关教育优待条件的适龄儿童,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教育优待照顾条件的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申请,同时于7月1日-7月4日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网上报名。

招生日程安排总体有所提前

招生日程安排总体上较去年有所提前。5月20日前,各市直小学向社会发布招生公告;6月6日-6月28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登录网上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子女入学申请;7月1日-7月4日,各市直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各类政策照顾对象通过闽政通“泉服务”-小学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网上报名;8月1日前,发录取通知书,招生工作结束。具体如下:

市直幼儿园计划招生1308人服务范围总体不变

各市直幼儿园招生计划如下:

泉州幼师附属幼儿园:240人(含早教班);

泉州市温陵实验幼儿园:300人(井亭园区90人、东海园区210人);

泉州市刺桐幼儿园:150人(刺桐新村园区90人、崇福园区60人);

泉州市丰泽幼儿园:300人(丰泽新村园区150人、城东园区150人);

泉州市直机关金山幼儿园:90人;

泉州幼高专附属东海湾实验幼儿园:180人(含早教班);

泉州市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泉州市培蕾实验幼儿园):48人(含特殊幼儿、普通幼儿)。

各市直幼儿园的招生服务范围与去年总体不变,具体如下:

招生入学办法总体延续去年

各市直幼儿园小班招收符合条件的年满3周岁(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泉州市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泉州市培蕾实验幼儿园)同时招收符合条件的3-7周岁特殊幼儿。招生入学办法总体延续2022年招生办法。

(一)优先招收的对象和具体条件

各市直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以及政策照顾对象,“三一致”对象的具体条件:

(1)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幼儿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前。

(二)进一步明确市直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的招生办法

市直幼儿园在完成第一类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及政策照顾对象、第二类户籍在招生服务区域但不符合“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后,如有剩余学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学。

继续落实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入学办法

市直幼儿园教育优待照顾对象招生办法总体延续2022年招生政策。其中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和泉州市第一、二类别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条件的适龄幼儿申请到市直幼儿园入学,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优待,根据幼儿园学位状况、高层次人才意愿等协调安排幼儿园接收入学。

招生程序和时间安排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编办,省教育厅、工信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探索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开辟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稳妥推进在城区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优先解决进城就业创业时间长、能力强且稳定长期居住在租赁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促进“宜乡则乡”就业创业,支持鼓励已完成农村权益确权的地方,探索实施农村籍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住建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支持各地在全省已放开技术工人在就业地落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推出促进技能人才集聚的落户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福州市辖区、厦门市缩短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规定条件。其中,福州市辖区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2年;厦门市区分岛内、岛外制定梯次化落户政策,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3年,放宽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依据,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组织成员资格。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步伐,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贯彻落实我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推动新开工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就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就地升学需求。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进一步加大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筹建公租房力度,对符合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低收入劳动者和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住房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供给机制,满足合理消费购买,增强承租住房能力,建立健全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和退出机制,确保供应体系运行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制度和信息服务平台,采取有效手段,大力提升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率,推进私有住房租赁网签备案业务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促进更广泛充分的就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入闽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指导、送服务,依托各级公共服务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级“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各类求职者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力争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跨乡、跨区域就业服务政策资讯网上查询、网下落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制定出台更加适应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住房补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限价商品住房、公租房或实行相应的货币化补贴。支持技能人才聚集的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区、台商投资区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租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和托育园。对高技能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居住在工业园区公租房的高技能人才子女可享受同等就学待遇。加强人才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支持人才创业的金融政策,为人才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服务窗口建设,拓展“互联网+人才”服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待遇落实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推动居住证制度扩面提质。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拓展居住登记时间认定方式渠道,将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等纳入认定范围,进一步提升居住证申领便捷化水平,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进一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做好《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文旅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在安排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和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因素,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对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坚持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因素,对进城落户人口实行差别化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省级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各地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和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等因素,专项安排奖励指标。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用地,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应保尽保。对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突破户籍限制,突出保基本、保民生,引导鼓励各地以居住证为载体,全方位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紧缺公共资源差异化提供机制,逐步增加以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在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考量比重,以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指标,建立紧缺公共资源供给分配积分制管理机制,合理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与紧缺公共资源供给之间的待遇差,引导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长久定居发展,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措施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下、有保障、能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理清现行不符合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要求、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推出新的改革创新举措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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