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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释 幼儿园教师职称评级

2023-07-21 15:31:43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释 幼儿园教师职称评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释

一、关于公办学校在编不在岗教师申报评审职称

改革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与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因此,规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开展教师职称评聘的基础,教师申报职称评聘须与人事关系相符。

1.经组织同意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了正式借调手续到校外单位工作的教师(不含扶贫工作),借调期间不再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属于暂时离开教学岗位,不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简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在岗要求,原则上借调期间不再参加学校考核推荐。同时,调回学校后申报评审时,借调期间不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不能视为教学经历,应相应剔除。

2.经组织同意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了正式借调手续到校外单位工作的教师,包括借调到另外一所中小学校任教、借调到教研室和电教馆等从事教研或电化教学工作的,考虑到其借调期间仍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原则上均可参加人事关系所在学校的考核推荐。其中,借调到另外一所中小学校任教的,资历、业绩等合并计算;借调教研室和电教馆等从事教研或电化教学工作的,借调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照《评价标准》中关于教研员的要求进行考核,申报职称仍按所在学校从事教学岗位对应的学段、学科进行申报。

3.由组织安排的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在申报评审时,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部门正式行文的支教证明材料。其中,未能提供支教时证明文件,仅提供申报时由相关部门另行提供证明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4.由组织安排参加当地扶贫工作的教师,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部门正式行文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均可参加学校的考核推荐。其中,除课时量可不作要求外,其他专业条件应符合职称等级的申报条件。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倾斜政策请各地自行研究细化。   

二、关于特殊类型学校教师

由于《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需按规范性文件形式报批,无法在今年申报评审前印发。为此,各地在组织考核推荐、评审过程中,仍可按照《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执行。

三、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

由于民办学校没有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等强制性的政策限制,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不作刚性要求,除此外,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保民办教师权利。要按照我省有关加强非公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民办教师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

四、关于公办学校编制外聘用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公办学校编制外聘用教师申报职称,原则上可参照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做法。其中,学校已建立相对完善的编制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对岗位设置和聘用有明确规定且符合相关政策的,也可按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请各地细化。

五、关于中小学教师援疆、援藏、援川等期间申报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援疆、援藏、援川等期间申报职称评审,原则上按如下要求执行:

学校组织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中,空缺岗位应优先给援助教师使用,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无需参加岗位竞争,由学校开展考核推荐后,直接推荐到我省相应评委会参加评审。其中,援助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派出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六、关于未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申报职称

部分教师可能存在试用(见习)期满后未按政策规定申请考核认定或评审取得相应教师职称,且以现执行岗位工资标准在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范围内,提出仍按相关职称政策关于学历对应的年限直接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要求。如本科毕业,未取得初级教师职称,现工作满5年要求直接申报中级教师职称。此类人员不能直接申报相应等级教师评审。主要理由:

一是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与原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均应统一执行改革后的教师职称制度规定。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评聘,在职称评审(水平评价标准)已明确了申报评审一级教师需要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聘用在二级教师岗位的学校岗位聘书为主要依据)。而未取得二级教师职称的人员,不具备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条件。

二是本科学历转正定级后执行的岗位工资与按照初级职称确定岗位工资,两者工资标准虽然相同,但实质内容不同。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规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确定的岗位工资低于相关标准可按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对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政策规定,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助理级、员级),其中,助理级(即改革后的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同时,明确规定聘用在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需要先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

因此,按学历规定确定岗位工资标准,与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政策确定岗位工资标准适用情形不同。

请教育部门收集、整理、分析存在上述情况,包括有教师人数,这些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年限)等分布,以及了解掌握形成问题的主要成因,厘清属于管理行为(即学校、教育或人社部门的管理工作),或是个人自主行为。然后根据收集情况,人社、教育两局商定初步处理意见建议报省,以研究下来如何制定解决措施。

七、关于省外来粤中小学教师职称确认

省外来粤中小学教师不再进行教师职称确认工作。调入我省教师分为两类:未在当地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已在当地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调入前未参加改革的:调入所在地已改革的(试点市),补办过渡手续视为确认;调入所在地未改革的,一并过渡视为确认。其中,在办理过渡程序手续时,应参照确认方式所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调入前已参与改革的:调入所在地已改革的(试点市),凭调入前的过渡材料则可认可;调入所在地未改革的,一并过渡但不再填报过渡表,可在其原过渡表备注栏目中加盖接收地人社、教育部门公章。

八、关于落实乡村教师支持实施办法

《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文件所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都要遵照执行,两项政策叠加。其中:

关于发表论文不作刚性要求,是指不能以没有发表论文作为不能申报的门槛。

关于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是指满足上述条件教师在学校没有空缺岗位时仍可不受岗位限制申报职称评聘(考核推荐等程序不变),而不能理解为在核定学校空岗时视为不占用岗位。

九、关于教师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对中小学各学段教师取得教师资格有相应的学历要求。教师资格证是教师入职的基本条件,因此,在职称评审中要求取得符合相应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各地都应严格执行。

十、关于转换学段、学科教师申报评审职称

改革后,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已合并为一个系列,因此,在不同学段、学科任教,不需要转系列评审。

1.由低学段转换到高学段任教的,需先取得符合学段要求的教师资格证。

   2.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任教经历(资历)、取得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3.原则上申报评审职称名称要与申报时任教岗位(包括学段、学科)相符。

十一、关于水平评价标准过渡期

   按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实践一线实践经历,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质内容。为此,原则上申报评审教师职称应严格执行新的水平评价标准,不再设立政策过渡期,以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符合改革要求。

十二、关于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条件

   1.农村学校是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考虑到现阶段行政区域调整仍未完善,情况复杂多样,各县教育局会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符合教育均衡化发展要求、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体现程序公开、公平等原则,可适当调整农村学校界定范围,调整情况报市教育局和人社局备案。

2.特殊教育(盲人、聋哑、智力障碍等)、专门学校(心理、行为矫治学校)、以及地处农村的综合实践学校(基地),均可视为薄弱学校。

少年宫教师参与或组织特殊教育、公益活动(到学校、福利院、少教所、重症病房给青少年授课等),以及参与少年宫定期对社区、分教点或学校的教学活动,平均每月一次以上,累计达到3年或累积达到36次数,可视为符合1年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要求。

3.援疆、援藏、援川等统一组织的援助教学工作经历均可视为曾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4.由组织安排支教、帮扶、挂职锻炼等教师,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超过一个学期的,可视同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参加工作以来,累计达到2个学期以上的视为符合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要求。

5.民办学校教师,其任教经历均可视为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十三、从校外调入中小学校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从校外调入中小学校的教师,包括从其他类型学校教师岗位(含中职、技工、高职、高校等学校)调入中小学、从非学校类型单位工作岗位调入中小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

1.需按规定取得符合现任教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以符合《教师法》要求。

2.因调入前取得职称不属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按规定先转评中小学教师职称。

3.非其他类型学校(中职、技工、高职、高校等)调入的教师,其原任教经历(包括班主任)可视同中小学教师经历,原聘用在教师岗位的年限可视为中小学教师同等级资格的资历。

非学校类型单位工作岗位调入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评审应符合相应等级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年限,原技术等级岗位年限不能视为对应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等级年限。

例:从企事业的工程师岗位调入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须先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某教师,其在原单位的工程师任职经历不能视为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经历,在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时,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者须在调入中小学校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博士研究生则为满2年,才能参加竞岗和评审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十四、关于岗位经历(资历)

严格执行各职称等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要求的岗位经历(资历)年限要求。主要考虑:教师职称评聘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适当延长任职资历年限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仍将高职低聘的年限视为已取得职称等级的对应岗位聘用年限,不符合改革精神。此外,对于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要多长、可视为岗位经历后还会存在因达不到水平能力标准多年评审未通过现象,以及会引发其他评价条件调整的攀比,等等,既不符合改革精神也不具操作性。

1.岗位等级年限从首次聘用起计算,其中,因聘用期满考核后未续聘的年限应相应扣除。如,某教师于2008年取得中级职称,2010年1月首次聘用在中级岗位,2014年1月因聘用期满考核未续聘在中级岗位,改聘在初级岗位,2016年1月又通过岗位竞聘在中级岗位,其中级岗位年限应从2010年1月起计算至现在,但其中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聘用在初级岗位的年限需相应扣除。

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年限,以及事假或病假超过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或不评定等次的年限,应相应扣除岗位聘用资历年限。

十五、关于班主任资历

   适当增加班主任工作年限体现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改革思路,也是具体改革措施。教师职称评审应严格执行新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规定的班主任年限要求和有关工作年限可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的岗位范围。

1.申请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的,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应有担任并胜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同时,要符合“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条件;博士研究生学历者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可不作要求。

2.“双肩挑”人员,除学校正职(校长、党委或党支部书记)和直接参与学生工作的分管德育工作校领导、政教(德育)主任、年级组长、共青团专职书记等外,其他校领导、科组长、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限不能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这些人员因承担管理工作,已相应在教学量方面予以减少。过多政策优惠,不符合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当然,学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也非常重要,应当加强,但不能简单地由职称制度承担。各地要加强对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的学习,准确领会,正确引导。

   3.关于生物课教师的班主任年限要求。一直以来,生物科属于9门(语、数、英、理、化、生、政、史、地)主学科之一,省制定相关政策时,也都将其按其他8个学科同等对待。但考虑到多年来各地在组织评审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时,将生物科教师纳入不作班主任年限的学科教师范围内,虽然执行不规范,但为了做好衔接,原则上按如下办法处理:

(1)申报评审生物正高级教师的不作减免,仍按《评价标准》规定执行,这也与我省2009年开展的中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中学生物一级教师职称的,申报生物高级教师评审时,可不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8年以上要求,但需任现职以来有担任并胜任班主任的经历1年以上。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中学生物二级教师职称的,申报生物一级教师评审时,将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要求,调整为任现职以来有担任并胜任班主任工作经历1年以上。

上述关于生物科教师规定仅适用于2018年12月31日前申报评审教师职称(与预计3年内解决高低聘人员的时间相同)。

   4.特殊类型学校教师的班主任年限要求,按《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5.从非其他类型学校(中职、技工、高职、高校等)调入的教师,原学校担任的班主任经历可视为中小学教师的班主任经历。

6.除小学、幼儿园的副班主任年限外,其他学段和类型学校的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十六、关于课时量

改革前后相比,教师课时量要求未增加,个别岗位人员还略有减少。

1.除正常授课课时外,其他可视为课时的,必须严格执行《评价标准》所明确的“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活动课时”的规定。

2.根据国家和省对课时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按现行教育行政管理权限内,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制定文件对各学段、学科专任教师的课时量标准重新进行规定的,可按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关于民族班教学人员申报评审职称

根据国家的省统一安排,部分学校承担民族班教学工作的,学科教师中,学校明确规定了相关学科教师应共同或协助班主任承担民族班学生管理工作的,任教年限可折半计算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学校领导中,专门指定了校领导(非分管德育校领导)分管民族班管理工作的,管理年限可折半计算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民族班的任课教师任教、分管校领导管理满3年的,可视为薄弱学校任教经历1年。

十八、关于中层干部

学校“三定方案”已明确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按其规定。“三定方案”未明确的,中层副职,属主管部门任命或备案管理的,可纳入中层干部范围,由学校自行任命的,则不纳入中层干部范围。

十九、关于教学辅助人员申报职称

   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岗位设置规定,中小学的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统计、卫生保健、电化教育(不含电教馆教师)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属于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不纳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范围,仍按对应的专业系列申报职称。

二十、关于组织申报高级教师的说课讲(评)课考核

   按照《评审办法》要求,申报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委托学校组织考核,而对申报高级教师的,不能委托学校进行考核。虽然由市统一组织评审高级教师,但由县级教育局根据市的统一要求组织考核,符合《评审办法》关于“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考核”的规定,不需要市级教育局进行委托。

二十一、关于职业中学

职业中学教师评审问题的实质是学校职能定位。部分职业中学认为学校既属于普通中学,又是中等职业学校。而现行职称制度及下来改革思路,不存同一学校的教师可同时选择两个不同的职称系列。因此,有效解决好职业中学教师职称评审,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研究提出下步改革措施,明确学校功能定位。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业中学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原则包括:一是申报职称的学科要符合国家对中小学教师学科设置的要求;二是严格按照改革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水平评价标准等规定的程序、环节、标准组织申报评审;三是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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