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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年龄,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幼师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2023-07-22 01:50:12 互联网 未知 幼教

关于退休年龄,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幼师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关于退休年龄,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对于女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还应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其岗位变化情况,具体确定退休年龄。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贯彻执行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企业职工退职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规定,企业职工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的具体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8〕65号)等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身份证与档案不一致怎么办?

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按照我省《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1〕29号)规定,对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除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外,对改动的地方,由单位重新取证并经法定公证后方可予以认定。

来源:日照人社

江苏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3年新政策解读

【导语】:2022年1月30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男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女工人、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作出详细规定。

2022年1月30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并创新规定了推迟退休政策。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二)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从事国家明确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在本项规定的退休年龄与上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选择退休时间。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国家对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个例子

比如有位女性,现在50岁了,到了退休年龄,但实际上这位女性是公司高管,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公司不愿意这位女高管退休,同时这位女高管也想延长工作年限,那么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延迟退休,但是延迟退休的申请年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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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3年退休年龄新政策

我们知道对于企业职工来说达到法定的年龄是可以申请退休的,退休之后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了,那么在广州的话退休年龄政策具体是怎样的呢?那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广州市2022年退休年龄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退休条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③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退休年龄方面根据自身的职业来决定,有的可以提前,但是大部分都是按照正常退休的。以上这些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规定(2023最新版)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再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又作了一次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三、国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这个只是个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是“退休”年龄。

退休时如何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所以: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岁退休,非管理岗50岁退休!

达到退休年龄后

社保未缴满15年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小编特选登如下,供HR们参考: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小编划重点:

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一文,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还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判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点在于: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如果不是因为用人单位造成的,则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51社保、薪人薪事企小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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