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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惠性幼儿园新规定来了 补助标准大幅度上涨 深圳市幼儿园保育员津贴标准表

2023-07-22 09:32:03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深圳普惠性幼儿园新规定来了 补助标准大幅度上涨

【导语】:重磅消息,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出炉了,文件有效期5年。其中,非常值得大家关注的就是补助标准和教师工资上调。

日前,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内容比较多,黑喵为大家摘选了其中一些重点内容。

普惠园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应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

办学证照齐全、按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规范合理。

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备案并公示,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无乱收费行为。

(三)坚持科学保教。

 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

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等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教师持证率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

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7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

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普惠性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维护更新。

深圳普惠园认定和考评指标

共设六项22个指标,总分值100分,各区可结合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指标,或增设附加项目、指标和分值,具体详见下表:

备注:

通过指标评分可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必达指标出现0分项)的申报资格,也可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排序,各区可根据财力及相关计划落实普惠性幼儿园推进数量。

本指标评分还用于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各区可结合管理实际将考评分数划定为不同等次(必达指标出现0分项即为不合格),考评结果和等次作为下一学年度是否续约和补助标准梯级式浮动的重要依据。

补助标准调整

此前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标准为每班每年不低于4万元,该标准已执行10年时间,不适应目前普惠性民办园优质发展的需求。最新文件将最低标准调整为生均6000元。

各区应当对普惠性幼儿园给予经费扶持,逐步实现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

考虑到各区财力情况不同,各区可分年度逐年提高生均补助标准。

保障教职工待遇

根据此前规定,教职工工资总额占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为不低于40%(政府产权园不低于5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最新管理办法将该要求提高为: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保教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政府产权园不低于70%)。

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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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的通知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4日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幼儿园。

本标准为幼儿园设立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宜根据本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要求。

第三条 规划新建、扩建及改建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满足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选址合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服务半径为300至500米。

幼儿园选址应当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森林火灾等灾害区域。除自用燃气管道外,园内不得有输气管道或者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过。

幼儿园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娱乐场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场所及各类污染源毗邻,小区配套幼儿园选址不得毗邻小区排水、排污、排烟等管道、洞口或小区化粪池;不得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得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第五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独立出入口。幼儿活动用房原则上应设三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幼儿园应根据周围建筑与幼儿园户外用地距离设置合理的防高空抛物措施。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场地举办幼儿园。租赁场地办学的幼儿园,首次租赁期应当为6年以上。

办学场地建筑主体及装修等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房屋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第七条 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根据班级活动室面积核定每班具体班额。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八条 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和幼儿活动用房(含班级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幼儿园应当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上人屋面、阳台、看台等临空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有关要求设置防护设施,防护栏杆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净高不应低于1.3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生均建筑面积高于《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的,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活动空间,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在4㎡以上的,应当优先设置绿化用地。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每班配有活动室及卫生间。班级活动室(与寝室分开设置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4㎡,活动室可以与寝室合并使用,合用面积不应低于3.5㎡,生均班级活动单元面积(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和衣帽储藏室)不应低于4.4㎡。全园应当设有可供幼儿分班或集体使用的综合活动室,生均综合活动室面积不应低于0.6㎡。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按规模和实际需求配备办公室、保健观察室等服务用房。幼儿园应当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广东省学校食堂要求及卫生标准的厨房。全日制幼儿园的门卫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职工值班室等附属用房面积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要求,寄宿制幼儿园应增设隔离室、集中浴室、洗衣房等。提供半日制、钟点制服务的幼儿园可以适当缩减服务及附属用房规模。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幼儿卫生间地面应当平整无台阶,有自然通风或者排气设施,厕所与盥洗室宜分间或者分隔设置,厕所便器应当按男女相对分隔。幼儿园的幼儿卫生间应当与班级活动室或者寝室相邻,每班配备1个污水池、6个大便器、4个小便器和6个盥洗龙头,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园区和建筑内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的出资数额、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具有五年以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聘用具备相应岗位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第十六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要求配备,每招收150名幼儿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安保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要求配备。财务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新设立的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深教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关键指标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关键指标

序号

项目

标准或要求

1

选址

选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

园舍建筑

办学场地

园舍建筑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两个以上独立出入口,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办学场地建筑主体及装修等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房屋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

3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12个班为宜,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

班额: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每班具体班额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

4

幼儿活动用房

幼儿活动用房应设在三层及以下,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幼儿活动用房(含班级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

每班配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及卫生间;

班级活动室(与寝室分开设置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4㎡,活动室与寝室合用面积不应低于3.5㎡,生均班级活动单元面积(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和衣帽储藏室)不应低于4.4㎡,综合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0.6㎡。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5

服务及附属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观察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服务和附属用房;

保健室应独立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

幼儿园应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厨房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不得外包经营。

6

设施设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班级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等设施设备配备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粤教基〔2012〕1号)的相关要求配备;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DB4403/T26-2019)等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

7

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8

班级保教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

其他人员配备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根据本市有关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以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 幼儿园》(DB4403/T26-2019)要求配备保安员。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要求,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10

开办经费

新设立的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不含向儿童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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