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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海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青海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 幼儿园教师职称评比细则最新消息文件

2023-07-26 21:57:41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2023年青海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青海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 幼儿园教师职称评比细则最新消息文件

2023年青海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青海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

日前,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联合组织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来自全省8个市州人社局和教育局负责同志共40余人参加了以会代训的座谈会,标志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

此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在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省、市(州)、区(县)教研室、电教和装备教育、校外教育机构和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教育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教研人员中全面推开。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也将参照实施。改革目的一是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设置了从正高级到员级5个等级,改变了现行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中级的格局。二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新的评价标准将更加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处理好学历和能力的关系淡化论文要求,将能够反映教师日常的教学活动的教学竞赛、教学成果、优质课认定等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和荣誉称号纳入评审条件。三是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坚持职称评审和聘用有机结合,改变过去与岗位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四是职称评审条件体现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职称,除外语、计算机和论文都不做刚性要求外,在乡村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师德合格,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均可直接申报。

与会代表重点学习了《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等1主3辅4个文件。听取了省人社厅和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对文件政策的解读,明确了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西宁市和海北州作为试点单位在会上进行了经验交流。

2023年江西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江西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设区市正高级教师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排序推荐。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中级教师职称评审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根据需要组建中小学正高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采取材料评议与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通过投票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第十四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层级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评审通过人员,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其中正高级教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中级教师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考核认定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执行,在学校有相应教师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二、三级教师职称全部实行考核认定。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件: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各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正高级教师85%)。

(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

1.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者,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教以来,有3年以上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且考核合格。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4.从教以来,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其中校领导授(听)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教研人员应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完成规定的听课量和评课量。

2.任现职以来,至少每学年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其中至少有1次市级以上公开课)。

3.任现职以来,至少开设过一门选修课程或主持开发一门地方、校本课程并在校级以上使用一年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系统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实验实训指导任务)。

(三)教育教学方面

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乡村教师具备两项):

1.获得省特级教师或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2.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5.担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负责人;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

6.所领导的学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7.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作为命题组长完成过市级或作为命题组核心成员完成过省级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8.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乡村教师具备一项、教研人员需具备三项):

1.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合2部(篇)(教研人员合4部(篇))。

2.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教研人员需2次)。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排名前三)2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教研人员需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4.主编的地方、校本课程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5.主持校级以上课题改革实验,并在县级以上进行专题讲座或经验介绍。

6.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授权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示范引领方面

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开设过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好评。

2.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担任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委员。

四、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取得一级教师(幼儿园、小学、初中)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幼儿园、小学、初中)满5年。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教以来,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且考核合格。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4.从教以来,有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其中校领导授(听)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教研人员应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完成规定的听课量和评课量。

2.任现职以来,至少每学年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

3.积极参与校本课程研发,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实验实训指导任务)。

(三)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乡村教师具备一项):

1.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2.被评为县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省级以上“双师型”教师。

3.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担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核心成员或担任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负责人,或被评为县级以上名师、名校长。

6.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作为命题组核心成员完成过县级以上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教研人员需具备两项):

1.出版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教研人员需2部(篇))。

2.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2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教研人员需主持完成过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教研人员为主持编写)。

4.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五)示范引领方面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县及县属以下学校教师降低一个层次,即市级降为县级):

1.开设过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

2.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者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在乡村学校任教30年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除需具备上述学历经历方面和工作任务方面条件外,只需具备上述教育教学方面或教研科研方面或示范引领方面所列条件中的一项。

五、一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博士学位见习期满;或获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或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获大学专科学历满4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幼儿园、小学、初中)满4年;或获中师学历满5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幼儿园、小学)满5年。

2.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对硕士、博士不作要求)。

(二)工作任务方面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

2.任现职以来,至少每学年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

3.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校际教学交流和县级以上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研、进修和交流活动。(职业中学专业教师能够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实验实训指导任务)。

(三)教育教学方面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过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2.被评为校级学科带头人或县级骨干教师。

3.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参与过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在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参与编著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与编著校本教材,地方教材。

(五)示范引领方面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对在乡村学校任教20年以上,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除需具备上述学历经历方面、工作任务方面和示范引领方面条件外,只需具备上述教育教学方面或教研科研方面所列条件中的一项。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未具备正高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教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二)高级教师

未具备高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教师学历条件,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高级教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

(三)一级教师

未具备一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一级教师学历条件,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一级教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乡村学校是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县(区、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师。

(三)无乡村学校的城区的区属学校或省、市直学校教师在薄弱学校任教(交流)经历视同为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不作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要求。

(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担任行政干事、社团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2年折算担任班主任1年。

4.教研人员、幼儿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五)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管理工作是指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工作。

(六)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七)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教学点教师、职业中学教师、教研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均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且省级及以下的获奖须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获奖文件和证书的竞赛活动。包括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对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的奖励,不包括学科竞赛。

(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称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国家级荣誉称号。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称号,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省级荣誉称号。市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省厅局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市级荣誉称号。县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市局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县级荣誉称号。

(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奖励;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奖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奖励;市(厅)级政府奖励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县局级政府奖励是指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奖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县(局)级奖励。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文件为准。

(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优质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

(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通过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应有立项证明材料和结题证明材料。

(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教材。

(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教师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其它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无效)。

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在市级教育部门主办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视同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09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人〔2020〕97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28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7号)《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函〔2020〕81号),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中小学及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延伸设置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248号),中小学(幼儿园)岗位结构比例为“高中2.5∶5∶2.5(其中示范性高中为3∶5∶2),初中(含特殊教育学校)为1.5∶5∶3.5,小学幼儿园为1∶5∶4”,“正、副高之间的设置比例为2∶8”。

各学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未达到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的,需在本次设置时达到要求。完善后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未使用的,可用作副高级教师岗位评审和聘用。岗位设置只允许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调剂使用。各县(市)区及单位未按要求完善岗位设置的,不得申报职称。

二、严格职称评审要求  1.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应在单位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有空岗的学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控制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现有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的学校(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推荐,对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扎实工作业绩突出、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书面推荐(明确推荐理由),经上一级人社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申报。教师职称申报应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各县(市)区不得跨校挪用评聘职数,不得采用全县(市)区范围内论资排辈方式推荐申报人选。新调入人员占用调入学校晋升职称职数的,需在调入学校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申报,且应在取得高一级职称后服务满2年方可调离。严禁利用空岗为临时调入人员解决职称晋升的情况。教育发展共同体内部学校之间的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审不可打破原有模式,由组织选派且在新学校任职满2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可在新学校参加职称申报,聘任后继续在新学校工作满2年以上。公办学校派出到民办学校(机构)的仍在原单位评聘。  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超岗位职数申报的人员要从严审核,认真核对申报人年龄、业绩成果和用人单位推荐理由,对推荐人员业绩较弱、弄虚作假通过审核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审核单位的责任。申报职称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中岗位设置实有人数等数据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报《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附件1),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单位,一律不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2.任职年限要求。正常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4年12月31日目前取得副高级、中级任职资格;正常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任职资格。各系列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从评审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审中、高级职称时,须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并填写《城镇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薄弱(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表》。  3.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76号)要求,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近5年(2015-2019)继续教育总学时累计不少于414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38个学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近4年(2016-2019)继续教育总学时累计不少于342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14个学时。  4.破格申报要求。对任现职以来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教书育人、教学教研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可突破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资历)等条件,直接破格评审高一级职称;或达到基本标准(包括学历、任职年限)、业务条件和破格标准条件,可突破职数限制直接破格评审相应职称。破格评审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教师。突破职数限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只适用于新评价标准,旧评价标准不可突破职数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7号)文件执行。  5.落实好相关政策。  (1)突出向基层一线倾斜。一是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5〕183号),长期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教师且现仍在农村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15年的可晋升中级职称,连续工作25年的可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满足条件的教师须认真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连续任教工作情况表》(附件3)。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任农村学校教师(含特岗教师),可在本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提前1年申报二级教师(不含定职)或一级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的中专学历农村教师,在符合其他条件下,可在本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高级教师。二是疫情期间担任“空中课堂”授课或指导任务表现出色、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受到广泛赞誉和社会认可的教师,或参与疫情防控典型事迹受到广泛宣传、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推荐中给予适当倾斜优先考虑(仅限推荐1次)。三是各市、县(区)正高级职称评审按照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的比例推荐,其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推荐人数的30%。  (2)落实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评审政策。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80号)要求,突出贡献人才和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评审条件的,“不受学历、论文、任职年限、单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在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中可一并申报,直接受理参评。  (3)做好转换职称系列工作。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有关要求,与中小学教师系列不一致但学术学识基础理论相同或相近的有效职称,在现任教师岗位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转换为中小学教师系列,转换后达到规定年限方可参加高一级职称的申报评审。转换系列前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达到中小学系列规定的任职年限后,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再延长2年(即合并年限满5年+转换后满2年),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再延长1年(即合并年限满5年+转换后满1年)。转换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的,按程序由个人申报,逐级审核,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换发相应证书;转换二级教师职称的,由各级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在原职称证书上盖章认定即可。  (4)进一步加强论文鉴定工作。以论文为申报业绩条件的,发表论文须符合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论文内容要与申报专业(学科)相符。发表刊物应是教育类等公开刊物(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其他任何形式发行的年刊、特刊、专刊(辑)等各种刊物一律视为增刊,不予认可。借其它与教育教学无关期刊办的“教师版”“教研版”“学术版”“学研版”等不予认可。各申报单位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上报时请在发表论文页插入论文检索信息页,且申报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论文查重相似度达到40%以上的不予通过。  论文检索和验证方法:学术杂志期刊真伪请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http://www.nppa.gov.cn/nppa/publishing/magazine.shtml)。论文真实性、重复率检索最终结果以评委会通过知网数据库检测结果为准。  (5)规范推荐流程。各学校本年度执行的职称评审考核细则,必须在上一自然年度的教代会上审议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会议通过和备案的不得实施职称申报工作。不得在申报工作开始前临时修改考核细则。各学校应当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组成的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多于3人),负责本单位职称考核推荐工作。推荐委员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成绩经推荐委员会和本人认可(签字或经公示后无异议)。  (6)做好民办(含公办学校编外聘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流程与公办学校一致,申报条件按照自治区评价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职称评审考核细则,在学校内部形成良性竞争。申报者和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保缴纳证明。各申报单位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材料按照规范收集齐后,提交银川人才创新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由银川人才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统一提交至银川市中小学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银川人才创新发展服务中心地址:银川市西夏区银川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一楼东门B111,联系电话:6091050  (7)优化评审方式。高级职称评审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要先行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进行盲评,盲评采用A、B、C三级评分方法(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参与盲评专家对资料必须明确给予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并针对资料提出2-3个与专业有关的问题(面试时作为提问的重要参考)。申报高级职称材料时须同时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一式5份,隐藏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用独立信封密封装好,在信封上注明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并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附件4,个人填写)、汇总表(附件5,单位填写)。盲评结果为C等次的,或业绩述职面试环节未通过人员,不得提交评审会。  (8)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确有要求的,由用人单位和各系列评审委员会根据岗位和专业需求,自行设置标准和测试方式。对已经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人员,成绩可作为2020年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其中职称外语可代替公需课40个学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  三、规范做好职称评审工作  2020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工作全程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网上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可在网站(http:/218.95.135.211:8005/zcps/)首页下载。各申报单位要按照职称申报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一)单位注册。各申报单位要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前完成网上单位信息注册等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专家评委库、组建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规定时间发出评审活动通知(标题要明确评审范围、系列名称、评审层级;内容要明确申报时间、所需材料清单和受理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网上报名。申报人根据本人申报层级准确选择评审活动进行网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网报时间拟定为9月28日至10月20日。个人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个人基本信息务必填写准确,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教师资格证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原件扫描电子版;申报高级职称须上传论文等代表作全文word电子版,申报人员须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填写承诺书(附件6),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申报资料上报不全等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个人承担。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证书证件、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继续教育等取得时间均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分段公示。各单位应当在组织教师申报前将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条件、量化标准、评审职数、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进行公示,后续还应将拟推荐人员职称评审一览表、评审拟通过人员名单及时公示,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全程审核。申报单位要按照审核权限、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审核,根据申报限额提出推荐人选,出具推荐报告,写明推荐意见。要对提交材料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干评不一致的;②不符合评审条件的;③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的;④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⑤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⑥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初审及复核须对申报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及材料真伪负责,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人事部门)审查须对申报参评材料是否完整、签名及盖章是否齐全负责,评审委员会资格复审须对申报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参评条件负责。  (五)会议评审。银川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将组织会议评审全市高级职称和市属学校中级、初级职称。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会议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出席评审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后,进行无记名制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2/3(含2/3)以上的,为评审拟通过人选,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  (六)审查备案。各评审单位于评审会前15天,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将评审办法、工作方案、申请召开评审会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经同意不得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后及时将评审结果、评委名单、表决票汇总表,评审工作总结等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七)证书发放。今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证继续使用电子证书,各评审单位要按照“谁核准公布、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做好电子证书数据整理,核准和发放工作,确保电子职称证书信息准确无误。评审通过人员可在职称申报系统查询、下载和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四、申报材料要求  参加职称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应符合要求,各类表册、材料装入档案袋中,所有复印件需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在档案袋封面用A4白纸粘贴《职称材料申报清单》,并写明基本信息。  (一)申报材料要求  年度考核优秀的提供考核表原件;表彰奖励(荣誉称号)提供证书原件;专题讲座与示范观摩课提供讲稿(教案)及相应部门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原件;课堂教学奖励提供证书原件、教案及有关证明文件;视频课奖励提供证书原件、教案或截图;基本技能竞赛提供获奖证书;辅导教师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证书无被辅导者获奖情况的须再提供被辅导者获奖证书复印件(单位盖章认可),不能判断其一一对应者还需提供相应文件;教育科研成果奖(或论文奖、作品奖)提供成果原件和奖励证书原件;教育科研课题提供立项、结项文件或证书原件;推广项目提供成果、推广证书、文件等材料;著作及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辅导书提供原件及有关本人撰写字数的证明文件原件;论文与作品发表提供期刊(不超过要求的数量)的原件及检索页。  (二)申报材料清单  1.《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一式2份,从系统导出,彩色打印(照片直接打印,不需再粘贴照片)。  2.现任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表。  4.学历证、学位证及学历认证报告的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请登录教育部学信网下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网上查询不到的,需提供历次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经用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装入档案袋,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本人。如有多个,由高学历到低学历排列)。  5.与申报系列、层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连续任教工作情况表》,使用农村教师水平评价业绩条件的申报人必填此表。  7.《关于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情况的公示》,各申报单位公示后标注公示结果并加盖公章。  8.2019年度考核表原件。以年度考核优秀为硬件的,申报人还需提供符合业绩评价条件数量要求的任现职内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表原件。  9.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填写此表)。  10.《城镇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薄弱(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表》(城镇教师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须填写此表)。  11.奖励证书原件(此项只提供作为业绩条件的证书即可)。  12.科研成果获奖原件(获奖论文、教案均用宋体5号字正反面打印,或直接复印刊物;获奖论文、教案等附文件复印件,并由单位审核人签字、单位盖章),此项只提供作为业绩条件的即可。  13.公开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原件。  1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按照要求格式修改,用A4纸宋体5号字打印,单独放在材料最后)。  以上材料按顺序排放,其中3-8项材料需用A4纸复印或打印,并在左上角用单钉装订成册,装订时文字正面向上或向左。正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另行通知。  (三)单位汇总材料清单  1.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汇总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花名册》,以上材料均需纸质版、电子版。  3.继续教育审核花名册。  4.正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另行通知。  五、时间安排  1.各申报单位接到文件后尽快摸清底数,于9月25日前完成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备案工作。  2.各县(市)区于10月2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将拟申报人员材料送至银川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3.各直属学校(含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外聘教师)于10月15日前完成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将拟申报人员材料送至银川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有关要求  1.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申报个人和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审查资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管理。对不符合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的材料一律不申报,对审核不通过者,要及时将材料退还本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对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追究相应责任。  2.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委员会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3.做好新老政策过渡工作。今年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下发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7号),为做好新老政策交替过渡,新评审条件与《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282号)并行使用,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既可按照新评审条件参评,也可继续沿用旧评审条件,但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标准,不能跨标准拼凑条件。  4.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16日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说明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说明2011-12-13来源:教育部收藏

庞丽娟刘占兰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贯彻实施,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纷纷出台,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正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学前教育发展不仅要建设一批坚实安全的幼儿园,更需要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幼儿园教师队伍。要实现“基本普及”的战略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热切需求,不仅仅意味着入园率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而其中的关键与核心便是教师队伍质量的提升。国际经验也表明,幼儿园教师质量决定着学前教育的质量,高素质专业化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高质量教育和儿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在我国,通过科学研究与论证制定出适宜、规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明确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应具备的基本专业素养,并引领和促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无论对当下还是长远的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亿万幼儿的健康发展,都是极其重要的。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标准》)正是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之需,在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新形势下为保障教师队伍质量和幼儿健康成长而出台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专业标准》研制的指导思想

《专业标准》是广大学前教育研究者、行政管理人员、培养培训机构领导与教师、一线园长和教师多方面共同研究、努力的结晶。在研制过程中,力图体现以下指导思想:

1.专业导向,师德为先。幼儿园教师是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需具有特定的专业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态度、专业的教育知识和技能。因此,《专业标准》应具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明确的专业导向,规定幼儿园教师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达到的基本专业要求。

2.基本规范,前瞻引领。《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规定的是幼儿园教师必须达到的基本专业素养和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同时又应该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为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和导航,幼儿园教师应按标准中所提出的专业要求,不断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3.全面要求,突出重点。《专业标准》将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三方面作为幼儿园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与条件,尤其注重专业理念与师德,将其作为《专业标准》的灵魂与核心。《专业标准》强调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必须关爱幼儿,尊重幼儿,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同时对当前社会反映的教师专业意识或行为中薄弱、不足的方面,予以关注与强调。

4.共同准则,体现独特。《专业标准》既要充分反映教师职业所应具有的普遍性专业特点,同时又要适应幼儿身心发展需求和幼儿园阶段教育的特殊性,充分体现幼儿园教师素质的独特性。在本《专业标准》中,特别强调幼儿园教师要保教结合,适宜安排幼儿的一日生活;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价值,积极支持与引导幼儿游戏,将教育灵活地渗透于一日生活中。

5.立足国情,国际视野。《专业标准》是引领我国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要充分考虑满足我国社会和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现状。同时,要积极分析与借鉴国际相关儿童发展、教育改革,特别是教师专业标准和专业化发展等最新研究成果,以制定更加符合世界教育改革与教师专业发展趋势、又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

二、《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

贯穿《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是:幼儿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和终身学习。

幼儿为本要求幼儿园教师热爱幼儿,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和个体差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每个幼儿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全面健康地成长。师德为先是幼儿园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准则和规范,每一位教师都必须做到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担当起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促进者的责任。能力为重突出了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引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实践能力,强调幼儿园教师要能以“专业”的意识与行为进行保教工作,具有遵循幼儿成长规律进行教育的能力。终身学习的理念适应了国际教师专业发展与教育改革的趋势,同时也适应了教师需要不断学习、提高的职业特别要求,每一位教师都应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不断的学习、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三、《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本《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构架包含了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3个维度。14个领域,框架结构与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基本一致,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尤其在专业能力方面,充分体现了幼儿园教育的突出特点和保教工作的基本任务,特别强调了幼儿园教师所必须具备的良好环境的创设与利用、幼儿一日生活的合理组织与保育、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教育活动的恰当计划与实施能力等。

在基本要求层面,更是充分反映了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的专业态度、知识与能力。如,特别强调了幼儿园教师要将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掌握和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和个体特点,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安排、游戏与教育活动、班级管理的知识与方法等等。

《专业标准》具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

第一,对幼儿园教师的师德与专业态度提出了特别要求。师德与专业态度是教师职业的基准线。尤其幼儿园教师的教育对象是身心发展迅速、可塑性大、同时易受伤害的幼儿,更需要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热爱幼儿,并给予幼儿精心的呵护和教育培养。

第二,要求幼儿园教师高度重视幼儿的生命与健康。充分考虑幼儿发展的身心特点和社会对幼儿安全与健康的热切关注,《专业标准》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幼儿的生命与健康,并从专业态度、知识和能力三个层面相互呼应,全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教师要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熟知幼儿园的安全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能有效保护幼儿,危险情况下优先救护幼儿。

第三,充分体现幼儿园保教结合的基本特点。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决定了保教结合是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幼儿园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专业标准》明确提出要“注重保教结合”,不仅将“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作为重要的专项领域要求,而且对教师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要能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科学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能充分利用一日生活中的各种教育契机,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以将保教结合原则落到实处。

第四,强调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教育实践能力是教师对幼儿施以积极影响、引导幼儿发展的基础。《专业标准》对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幼儿园教师要具有观察了解幼儿、掌握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的能力;要具有环境的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游戏的支持与引导、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对儿童的激励与评价等基本专业能力;能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要,给予适宜的指导,并能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引导幼儿在游戏活动中获得多方面的发展。

第五,重视幼儿园教师的反思与自主专业发展能力。《专业标准》强调幼儿园教师要具有不断进行专业化学习、实践、反思和提高的意识与能力。这既是现代社会发展、教育改革对教师的必然要求,也是幼儿不断成长的必然要求。《专业标准》特别在“基本理念”和“专业能力”中均提出了对教师反思与自主发展的要求,明确指出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应“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并不断进行反思,改进保教工作”;同时,应制订个人专业发展规划,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反思,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从而为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幼儿一生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庞丽娟,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课题组负责人刘占兰,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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