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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玩教具区域评比活动方案doc 幼儿园玩教具采购计划方案

2023-07-29 20:46:34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自制玩教具区域评比活动方案doc 幼儿园玩教具采购计划方案

自制玩教具区域评比活动方案doc

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评比活动方案教玩具是幼儿建构经验的重要载体,对幼儿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根据县教育局下发的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举办第四届全省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评比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目标要求,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促进我园办园水平、教学质量的提升,丰富幼儿园教玩具资源,充分发挥自制教玩具在幼儿园教育教学手段、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助推教师专业技能的发展。二、活动主题以自制玩教具活动促进幼儿教师专业技能发展三、参赛对象全体教师四、参赛时间2019年9月27日五、评选范围与要求(一)评选范围科学类、益智类、建构类、运动类、艺术类(包含美工、音乐)、综合类(包含语言阅读、角色表演、社会等)(二)评比要求1.教学性(1)作品较好地实现教材、教法、教具之间的有机联系,体现课改理念。(2)有利于教学。能够较好发挥教学的学习知识、掌握方法、练习技能和非智力因素的功能(思维方式、意志品德、行为方式、好奇心、创新意识、探索精神、价值观等)。(3)有利于提高动手能力,促进幼儿动手动脑。(4)有利于对所学知识的了解、理解和运用能针对教学与实验中的重点、难点、切入点、兴奋点发挥独特作用。2.科学性(1)科学原理正确,无科学性错误。(2)符合认识规律。表象层次分明,能够较好体现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具体到抽象,由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3)体现科学方法,有利于探究实验。3.创新性设计新颖、构思巧妙,对幼儿进行创新教育有明显促进作用。选材和工艺技术巧妙,材料注意选用近身、常用、常见物品,工艺技术合理巧妙,不刻意追求精美。4.趣味性(1)引发学习兴趣。能够有效引发幼儿感知兴趣、操作兴趣、探究兴趣和创造兴趣。(2)促进积极思维。作品能够帮助幼儿在实践活动和感性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抽象概念,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想象力,有利于培养幼儿的创造思维。(3)有利于幼儿在参与、互动、合作中学习。5.实用性取材容易、能充分使用废旧物品、制作简便、使用方便、安全环保。六、奖项设置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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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 展评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营口市教育事务服务中心、市直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幼儿园教师自制玩教具水平,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发展,按照《关于举办第五届辽宁省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的通知》(辽教院发[2022]18号)要求,市教育局决定举办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特制定《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方案

 

营口市教育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

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以自制玩教具活动促进幼儿教师专业技能发展

二、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市教育局主办,市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承办、与市教育局学前与高中科、市教师进修学校组成专家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组委会秘书处。组委会秘书处设在营口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工作和活动组织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分类

(一)评选范围

申报作品须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中正在使用,由幼儿教师自行设计制作,或运用无须制作即可体现教育与游戏功能的自然材料和日常材料,或对工业化产品进行改造获得的玩教具。工业化生产的玩教具不在本次评选范围之内。

属于以下任何一条的作品将不被接受参加本届活动:

1.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有抵触的作品。

2.涉及食品、药品试剂和饮食安全类的作品。

3.造成污染的作品,破坏环境的作品,有害于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的作品,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作品。

4.与GB6675《玩具安全》及相关玩具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相违背的作品。

5.曾获得往届省、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一、二、三等奖的作品。

(二)申报作品类别

1.科学类(KX)

2.益智类(YZ)

3.建构类(JG)

4.运动类(YD)

5.艺术类(YS,包含美工、音乐)

6.综合类(ZH,包含语言阅读、角色表演、社会等)

四、申报要求

(一)遴选推荐数量

1.自制玩教具作品:以各县(市)区、市直幼儿园为参评单位,自下而上组织遴选推荐,各县(市)区可遴选推荐不多于20件作品参加市级展评,每个市直园所可遴选推荐不多于5件作品参加市级展评,每个作品类别不多于4件,每件作品只能申报1个作品类别。每位作者最多提交2项作品(含合作的作品)。

2.自制玩教具能手:被推荐人应为长期以来积极参加自制玩教具活动,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成绩突出,曾作为第一作者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市级优秀自制玩教具作品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项且有作为第一作者的作品参加本届市级展评活动的学前教育工作者。

(二)申报参评自制玩教具作品需提交材料

1.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参评作品申报表(详见附表1)纸质版及电子文档(以光盘或U盘提交),宋体,小四号字。纸质版须经所有作者本人签字,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一经提交不予修改。电子文档命名为“参评县(市)区+作品名”。

2.参评作品照片或图片纸质版及电子版。要求能反映作品全貌及重要细节,纸质版建议采用6寸大小,电子版采用jpg/png/bmp格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文件大小不小于1MB。

3.利用参评作品开展游戏活动的案例视频(以光盘或优盘提交)。要求有声音,采用mp4/mov/avi/rm格式,分辨率不低于720P,时间不超过10分钟,录制过程须注意保护幼儿肖像权。

4.其他可证明作品水平的资料,如作品相关获奖情况、专利等复印件。

(三)申报自制玩教具能手需提交材料

1.营口市幼儿园自制玩教具能手申报表(附表2)纸质版及电子文档(以光盘或U盘提交),宋体,小四号字。纸质版须经被推荐人本人签字,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一经提交不予修改。电子文档命名为“参评县(市)区+姓名”。

2.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参评单位需提交材料

1.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参评作品汇总表(附表3)、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自制玩教具能手候选人汇总表(附表4)的纸质版及电子文档。

2.县(市)区开展幼儿园自制玩教具活动情况介绍的纸质版及电子文档。

3.县(市)区开展幼儿园自制玩教具活动的宣传片,于现场评选前(具体时间另通知)提交至邮箱。要求有声音,采用mp4/mov/avi/rm格式,分辨率不低于720P,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五、评选条件

本次展评活动设立优秀自制玩教具作品奖、自制玩教具能手奖、参评单位组织奖。

(一)优秀自制玩教具作品

优秀自制玩教具作品将从教育性、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趣味性、简易性、安全性、特色性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突出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创新设计开发玩教具,并利用其开展特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促进教育质量提升。对符合获奖条件的参评作品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件、二等奖20件,三等奖30件。

(二)自制玩教具能手

获得县(市)级推荐且作为第一作者的作品获得本次优秀自制玩教具作品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申报人将获得市级自制玩教具能手。

(三)参评单位组织奖

参评单位需积极参与本次展评活动,本地遴选推荐工作程序公正、公开、规范,组织参与现场评价与展示工作认真有序,上报了本县(市)区组织幼儿园开展相关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宣传片,在本次展评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六、评选程序

(一)材料初审

评委会根据本次活动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和申报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作品材料进行初审。

(二)现场评选与展示

通过初审的作品需由作者本人携作品参加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的现场评选与展示。评委会组织专家在阅读作品资料的基础上观看作品现场展示情况,现场评议给出评选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三)奖项确定

现场评选及展示结束后,评委会综合专家意见,提出获得一、二、三等奖名单和自制玩教具能手名单,经组委会审议后公布。组委会根据各参评单位获奖情况和自制玩教具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本届参评单位组织奖名单并公布。

七、总结表彰

(一)市教育事务服务中心向获得优秀自制玩教具作品一、二、三等奖作品的作者,自制玩教具能手,获得组织奖的参评单位颁发证书。

(二)获市一等奖作者、能手获被推荐参加第五届辽宁省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资格。

联系人:赵雪、贺三珊

联系电话:0417-2698046

电子邮箱:ykzkbzbk@163.com

上报时间:5月9日前

 

附表:

     1.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自制玩教具作品申报表.docx

    2.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自制玩教具能手申报表.docx

    3.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自制玩教具作品汇总表.docx

    4.营口市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自制玩教具能手汇总表.docx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已废止)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已废止)

〔86〕教供字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逐步改善学前教育采件,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现将《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发给你们。

这个配备目录是指导性文件。各地应结合自己的条件,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

应当鼓励有条件的研究所和工厂,按照这个配备目录研制生产物美价廉的教玩具,以供各地幼儿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

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食品研究所编

一九八六年三月

为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其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根据原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和幼儿园教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供各地幼儿园配备教玩具时参考。

本目录的教玩具分为体育器械、角色游戏、结构游戏、沙水,计算、美工、音乐、语言常识,劳动工具及活动室专用设备等十类。配备数量是按一所园大、中、小三个班的规模计算最基本的用量,其中带“☆”号者是选配教玩具,各地幼儿园可按比例增减配备数量和适当选购。

目录中的参考价格只供编制计划时使用,不是产品的现行价格。鉴于幼儿园教玩具的多样性,目录所列规格亦为基本规格,在此基础上可变化多种规格。

本目录是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教学仪器研究所编制的。

  附件1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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