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幼儿园>正文

贵阳贵安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县级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

2023-08-04 23:49:45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贵阳贵安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县级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

贵阳贵安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公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贵安新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管理的公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可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取暖费、伙食费等。

保教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取暖费是指公办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取暖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提供饮食(含早餐、正餐、餐间水果和点心),向在园就餐的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教费、取暖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取暖费、伙食费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区、市)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区、市)制定。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的规则、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执行标准文件。

公办幼儿园的伙食费、取暖费标准,由公办幼儿园提出申请或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附成本测算报告,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下发执行标准文件。公办幼儿园可在经审核的标准内,根据实际伙食费、取暖费收支情况进行下浮,下浮比例不限。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取暖费、伙食费等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据公办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取暖费、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寄宿制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教费基础上上浮30%。

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到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果,结余部分应当退还。

取暖费可在每年的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4个月收取(不足4个月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

第八条按照公办幼儿园等级评估结果,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纳入县(区、市)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宜与纳入省、市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一致。

新增公办幼儿园(含分园、委托管理园等)暂无等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暂行等级认定文件,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本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暂定执行;待等级评估文件印发后,执行本等级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认定等级调整的,由公办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适用保教费收费标准意见,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自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九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公办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等程序。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从严核定成本。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适时进行后评估。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收费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费可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提高或降低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提高或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插班生的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期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除保教费、伙食费和取暖费外,公办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内,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退费。

保教费缴纳后,当月连续十二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含十二个法定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公办幼儿园应按当月保教费的50%计算并进行退费。伙食费缴纳后当月连续十二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含十二个法定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公办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园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退费。取暖费缴纳后,当月未入园的不退费。

第十六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可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寒假期间可收取取暖费。留园期间的保教费、伙食费、取暖费按日计算,按照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一次性收取。留园期间,保教费、取暖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开园期间的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个工作日计算)基础上上浮50%,伙食费日收费标准按照正常开园期间的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个工作日计算)收取。

留园期间,幼儿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的,不退还各项费用;因公办幼儿园闭园不能入园的,退费按照正常开园期间的退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公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中,须写明公办幼儿园办园性质、等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办幼儿园对低收入家庭等群体有减免规定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十九条公办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办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公办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及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安新区财政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文件相关内容一律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贵阳贵安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