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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教育局幼儿园收费规定最新

2023-07-09 00:06:02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教育〔2019〕1号)、《中共泉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泉委教发〔2020〕3号)精神,有效组织实施《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认定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以下要求,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办法,规范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工作。

(一)普惠性民办园的基本要求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精神,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可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1.办园资质完备。产权清晰,办园条件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无违规办园行为。园舍、设施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取得办园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各种证照年检合格。经营合法,不存在经营权和管理权纠纷问题。

2.收费合理合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等级财政核拨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具体收费上限由各地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综合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3.管理规范达标。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办园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批复办学班级数办学,幼儿园平均班生额不超过35人。依法配备教职员工。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且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4.保教质量合格。认真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避免“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由同级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及流程。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市、区)审核认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工作可结合年检、督导工作进行。由县(市、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工作日),经审核符合要求并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公布并授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普惠性民办园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颁发“XXX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在民办园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中注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招生前,通过当地官方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园名单、保教收费标准等情况。

4.备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年秋季开学前及时将普惠性民办园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和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落实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好普惠性民办园享受当地教育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4〕26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等文件规定,按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分别给予保教费补助。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对不同类型幼儿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相应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帮助普惠性民办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53号)要求,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保教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物业、劳务、图书资料和教玩具购置等,以及建筑物、仪器设备等维修维护,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三)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支持和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逐步配齐配足教职工。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公办园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园支教。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师资素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107号)文件要求,通过公办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间帮扶共建、师资交流、支教挂职、协同教研等方式,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保障和培训培养机制。通过各县(市、区)对普惠性民办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培训、教研教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落实普惠性民办园管理措施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认定和管理工作。市级财政对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示范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各县参照制定奖励措施)。

(二)实行等级评定。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民办幼儿园开展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依据。等级评定标准可参照示范园评估、办园行为督导、年检等办法执行,也可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度编制奖补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等级给予幼儿园补助。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各幼儿园要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每年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四)建立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普惠性民办园日常监管。对日常检查及各项评价结果较差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情形的,除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补助民办园对象。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2021年4月23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印发

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幼儿园、区直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和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2023年秋季各类幼儿园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招生政策范围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群众的适龄幼儿入园。坚持规范招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二、招生对象

符合《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泉港区教育局关于中心幼儿园有证民办幼儿园招生范围划分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50号)《泉港区教育局关于确定区直幼儿园分园招生范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9〕99号)招生文件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办法

1.各区直幼儿园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其他各公办幼儿园应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区教育局要对现有各公民办幼儿园进行摸底核查,严格审核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辖区内群众选择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各幼儿园应向辖区公布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见附件),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幼儿园提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3.各民办幼儿园应在区教育局年检评估的基础上,严格按教育局核准的办园规模进行招生。严禁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园就读。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辖区内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的随迁子女。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一)区直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30日前:各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

7月6日前: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13日--7月15日:各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登记。

7月20日--7月21日:各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7月25日前:各幼儿园向区教育局初教股报送片区内适龄幼儿报名情况及资格审核结果。

7月28日--7月31日:区教育局对各幼儿园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进行资格审核。

8月15日前:各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幼儿资格审核结果。

(二)各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应依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文件要求进行自主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0日前送区教育局初教股备案。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各公办幼儿园(含区直幼儿园)招

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1号)要求进行收费。其他持证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区发改局备案。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已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二)落实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园。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胞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教初〔2023〕4号)要求及相关照顾政策文件执行。

(三)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收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读,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片区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可以适当放宽招收幼儿园服务片区外的自闭症等残疾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依据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四)做好招生疏导。各幼儿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缴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3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镇(街道)中心园要加强辖区幼儿园招生统筹指导和监督,发现违规招生问题应及时处置并上报,切实维护辖区健康招生秩序。

(五)严肃执纪问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各个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幼儿园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2023-2024学年度     幼儿园收费情况

                 

                            

                     泉港区教育局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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