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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出炉!鲤城、晋江、石狮 泉州教育局幼儿园收费规定标准最新消息

2023-07-09 19:24:58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出炉!鲤城、晋江、石狮 泉州教育局幼儿园收费规定标准最新消息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出炉!鲤城、晋江、石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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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鲤城区发布幼儿园收费标准

此前还有晋江、石狮等地发布相关要求

部分含中小学幼儿园等

具体要求,小助手整理如下:

鲤城区幼儿园

鲤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鲤城区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收费标准

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的文件执行,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区教育局通过鲤城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辖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及时更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等级、地址、电话、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幼儿园应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咨询举报电话:12358。

来源:鲤城区教育局

注:鲤城区今年的中小学收费方案未公布,去年的方案可以在公众号里搜索“收费”就能找到了,含实验和外国语等校的收费。

晋江市幼儿园

现将晋江市幼儿园2022年春季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集体办幼儿园(含公办小学附设学前班)、普惠性民办园保育教育费分别按不高于同期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标准的1.5倍、2倍进行收费。

2.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入园后申请退学退费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园)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精神执行“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执行“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3.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日托)”。伙食费应按实际在园天数进行收取。代办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4.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做到市、镇(街道)、幼儿园三级公示,各级公示内容与实际收费一致。

5.如发现违反上级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幼儿家长收取代收费等行为的及存在“大班额”现象的,可向所在镇(街)教委(育)办或相关部门举报。

6.从2021年秋季起入园的幼儿统指为“新生”,“保育教育费”执行新生收费标准,公示表中的新生“代办费”仅指幼儿刚入园的第一个学期按“新生”标准收取。

晋江市教育局电话:

85681355(值班室)

85682803(初幼教科)

85685841(职社科)

85684472(计财科)

85050282(审批科)

青阳街道

梅岭街道

西园街道

罗山街道

灵源街道

新塘街道

陈埭镇

池店镇

磁灶镇

内坑镇

安海镇

东石镇

英林镇

金井镇

深沪镇

龙湖镇

永和镇

紫帽镇

西滨镇

石狮市中小学幼儿园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日托)

省级示范幼儿园,3240元/生·学期;

泉州市级示范幼儿园,2700元/生·学期;

石狮市级示范幼儿园,2362元/生·学期;

石狮市普通幼儿园,1890元/生·学期。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

本学期幼儿园因推迟开学,应扣除开学时间推迟一周(5天)的保教费。

小学到初中公办学校

小学到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政策。

目前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外,可代办代收城市中小学服装费和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的社会实践的食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外,还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

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和低保(含特困人员)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可享受营养餐补助。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中的寄宿生和非寄宿生按不同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高中

学费标准为,一级达标校950元/生·学期,二级达标校850元/生·学期,三级达标校75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中学720元/生·学期。

住宿费(普通)50元,学生公寓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高中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办项目,由学校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中等职业学校

学费全免。

住宿费为500元/生·学年。

素质教育实践基地

住宿费27元/生·天;

伙食费,中小学生30元/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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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家长必看!全区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了 文字解读

近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万盛经开发改价发〔2021〕6号)。

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现就为什么调整?如何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本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政策依据?

1.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要求,要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应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2.重庆市现行幼儿园收费标准为2009年制定,已执行12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幼儿园设施设备维护、自聘人员工资福利等运行成本大幅增加,需要及时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3.今年1月7日,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增设了延时保育费项目。

新标准一、二、三级幼儿园分别为600、500、400元/生·月,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的17︰00至19︰00,收费标准为10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文件明确要求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履行法定定价程序,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中心城区两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它区县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二、为什么要调整我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旨在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改善全区幼儿园办学条件,配齐配足师资、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优质发展。我区现行幼儿园收费标准是2013制定,已执行9年,现行收费标准在全市处于中下水平,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利于学前教育优质发展。另一方面,经成本测算显示,我区各等级幼儿园年生均培养成本大幅上涨,普遍超过年生均保育教育费收入。

2.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能促进全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一是有利于幼儿园按标准安全、优质、普惠办园。二是有利于幼儿园按标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级人数,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三是有利于按照国家的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四是有利于幼儿园按标准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幼儿活动器材和玩教具。五是有利于提升优质幼儿园占比,促进全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如何调整?

1.万盛经开区公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情况。从2017年起,市教委已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召集各区县教委、学校、家长代表等人员,召开不同层面的调研会,对全市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工作进行了调研、讨论。2020年9月至今,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对我区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进行详细调查、测算,开展专题研究会,制定了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本次调整第一步一、二、三级幼儿园分别上调了170元/生·月、140元/生·月、110元/生·月。(我区调整的标准均低于市上标准)

二是增设的延时保育费项目,主要目的是解决有的家长无法按时接孩子的实际困难,是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幼儿园放学时间,确定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的17:00至19:00,收费标准为8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该项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延时保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延时保育费收入主要用于参与延时保育服务的保育人员补助、保障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开支。

四、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哪些相应配套措施?

1.保障贫困家庭幼儿有园上。一是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4〕279号)精神,按全区实际经济困难幼儿人数安排奖补资金,幼儿园不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二是各幼儿园按照本单位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2.各幼儿园办园条件得到改善。各级各类幼儿园逐步按标准配齐保育教育人员、设置标准班额、配齐设施设备、落实园内幼儿资助等,持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五、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一是各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2020年9月7日,区教育局、财政局出台的《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  “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情况、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需要,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价格的2倍”。

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时保育服务项目参照公办园执行,时间为每天的17:00至19:00,收费标准为8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具体相关要求与公办幼儿园延时服务项目一致。

六、我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情况?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措施>的通知》(渝委教发〔2019〕4号)相关规定,我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该幼儿园自主确定,报区发改委和区教委备案,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标准指导价

办学等级

办学形式

调整前收费标准

(元/生.月)

调整后收费标准

(元/生.月)

一级幼儿园

全日制

400

600

二级幼儿园

全日制

300

500

三级幼儿园

全日制

200

400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全日制

120

200

备  注

1. 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 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收取。

3. 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延时保育费

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下午放学后两小时,收费标准为10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万盛经开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标准指导价

办学等级

现行标准

(元/生.月)

2021年秋季执行标准(元/生.月)

2023年秋季执行标准(元/生.月)

一级幼儿园

330

500

600

二级幼儿园

260

400

500

三级幼儿园

190

300

400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120

200

200

备  注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收取。

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延时保育费

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下午放学后两小时,收费标准为8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政策原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发改〔2015〕26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公共事业局,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属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恳请授予省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461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另行制定):

深圳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表

办园等级

收费标准(元/人·月)

省一级

1008

市一级

966

区一级

924

未评级

840

三、各区(含新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四、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五、按照《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7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月收费,经家长同意可按学期收费。采取按月收费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幼儿在园天数超过4天(不含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全月收取。采取按学期收费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六、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包括: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学期末结算。

(二)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校车费按月收取,学期末结算。

(三)托管费。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7:00到19:00期间对在园儿童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托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

七、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一)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实行集中预收,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外出活动费。外出活动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实行集中预收,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与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深教〔2012〕59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健康成长补贴的在园儿童的体检费从补贴经费中列支。

八、退费规定

采取按月收取的,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在园时间不足月的,服务性收费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各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十、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十一、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核算,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十二、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以上规定自201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其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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