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这里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鼓励幼儿园寒暑假开放 县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文件最新
南充这里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鼓励幼儿园寒暑假开放
关于调整蓬安县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蓬安县内公办幼儿园(班):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四川省定价目录》《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教育局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在开展成本监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省级示范幼儿园:300元/生·月。
(二)县城小学附属幼儿园:200元/生·月。
(三)乡镇小学附属幼儿园:120元/生·月。
二、执行范围
县内相应类别的公办幼儿园。
三、执行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21〕21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印发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有关要求。
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仍按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号)和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蓬安县财政局蓬安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蓬安发改收费〔2019〕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收支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减免政策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执行减免政策。
(四)实行收费公示
各幼儿园应向家长做好宣传,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时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财政局
蓬安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2021年9月14日
来源|蓬安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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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的托管费。
2.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由家长提出申请,并与幼儿园签订托管协议后方可收取托管费,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不得向接受托管服务的幼儿家长在非托管时间加收费用,不得以兴趣培养、教材玩具使用、提供食物的名义另设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3.各幼儿园应完善托管收费管理制度,并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4.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8月26日
关于明确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合理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我委牵头拟订了《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9月30日-10月30日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信函地址: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
邮编:467400 电子邮件:bfxwjsfg@163.com
联系人:黄艳冰 联系电话:6519870
附件: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定价目录》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县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拟调整为260元/生/月,乡镇中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拟调整为180元/生/月。
二、收费调整后,各幼儿园应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跨学期预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3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下发后,全国各地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此背景下,我市城区与乡镇公办幼儿园执行的仍是2007年出台的收费政策。由于收费较低,满足不了幼儿园发展需求,不能够为幼儿提供符合标准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因此,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公办幼儿园亟待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市公办幼儿园快速优质发展。二、文件制定依据1.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价发〔2013〕3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经过调查研究后,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2.依据《盘锦市教育局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盘教发〔2014〕8号)文件要求,我市幼儿园全部实施定级管理,按级收费,公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评定星级调整收费标准。三、文件执行范围适用于我市城乡公办幼儿园。四、文件重要内容1、全日制五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560元/人;四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450元/人;三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60元/人;二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00元/人;一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260元/人。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不得突破,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下浮,下浮幅度不限。2、幼儿保教费的报销金额,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文件第十条之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仍按照《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中的建园费、管理费的报销标准。3、《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与《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幼儿园级别的对比,原文件内省级示范园是现在的五星级幼儿园、市示范幼儿园是现在的四星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三星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二星级幼儿园、三级幼儿园是现在的一星级幼儿园。五、文件实施时间本《通知》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相关链接:《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学前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