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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调整 河南幼儿园学费标准2020年度表格图片

2023-08-05 02:12:28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西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调整 河南幼儿园学费标准2020年度表格图片

西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调整

6月16日,我市四部门公布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收费分类标准及学校名单,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一、二、三类)收费管理,其中一类收费标准为:小学每学期每生不超过8000元,初中不超过10000元,高中不超过11000元。

收费项目有哪些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将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办学成效等,实施学费分类收费管理,加强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据了解,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按照该管理办法,收费项目都有哪些呢?

据了解,民办中小学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

民办小学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初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高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

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将住宿运行成本及标准抄送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类限价管理。

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

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收费标准申请工作应于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

开学超过3个月不再退费

民办中小学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民办幼儿园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全额退还。

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按学期缴费的退费规定按上述办法执行。

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将严肃查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优惠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发改部门,每年度对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执行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

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公示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记者高乐

西安市民办中小学

收费分类标准

昨日,我市同步公布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标准及学校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学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一、二、三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

一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8000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10000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11000元/生·学期。

二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5500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7500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8000元/生·学期。

三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4000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4500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5000元/生·学期。

试点类:致力于多样化教学(如引进多种语言、艺术优质资源、对接国际视野、共享顶尖教育、功能部室齐全、运动场馆达标、班额配比优化等)为试点类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将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及标准抄送市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罗湖区2019年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汇总(图片+表格)

【导语】:罗湖区民办幼儿园收费不算便宜,尤其是有着不少的国际化和高端幼儿园。从黑喵收集的数据来看,罗湖区最便宜的民办园保教费是900元一个月,最高的5221元一个月。

根据深圳市发改委、教育局和财政局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罗湖区2019年秋季民办幼儿园(共41家)收费备案信息公示。

罗湖区2019年秋季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公示表

保教费:

全日制保教费(元/月·生)、假期保教费(元/天·生)

服务性收费:(家长自愿、据实结算)

伙食费(元/月·生)、托管费(元/小时·生)、校车费(元/月·生)

图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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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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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学校名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家长自愿、据实结算)全日制保教费(元/月·生)假期保教费(元/天·生)伙食费(元/月·生)托管费(元/小时·生)校车费(元/月·生)1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幼儿园140095450451502深圳市罗湖区昊德宸鹏兴幼儿园14009540035——3深圳市太阳岛幼儿园12807040030200-3004深圳市罗湖区阳光新干线幼儿园140090400202005深圳市罗湖区昊德宸金翠园幼儿园168011040040——6罗芳幼儿园100050350251507福林幼儿园95060300301508晶晶幼儿园140090380403009景贝南幼儿园9906235040——10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幼儿园238016045025——11龙园山庄幼儿园14009039040——12爱心幼儿园1600803503010013文华幼儿园16009548045——14金色年华新秀幼儿园200013645040——15翠华园幼儿园1600954503030016清清幼儿园12506035040——17清水河为民幼儿园1100753003020018昊德宸中心幼儿园(鹏兴第一幼儿园)160010040050——19维君汇鸿翔幼儿园160010850040——20金祥幼儿园1020694004020021丽晶幼儿园2000——3803030022景轩幼儿园988653755019523采婷幼儿园12506040030——24海丽达新港鸿幼儿园522135558050——25海丽达海丽幼儿园35652455305038026深圳百仕达第一幼儿园1400——350————27草埔幼儿园9005538025——28东方格林兰亭国际幼儿园414028250060600-100029海富幼儿园198013550025——30华育幼儿园14006040040——31童晖幼儿园16006045025——32曦龙幼儿园34502355005030033昊德宸源兴居幼儿园10807340050——34合江新新幼儿园12058140024——35财贸幼儿园1600——35030——36渔村明珠幼儿园1270853502520037育才幼儿园1200——380——25038聚龙幼儿园12008040020——39昊德宸泊林幼儿园16001104005030040坳下幼儿园10005035020——41华中幼儿园1300——35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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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五条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一条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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