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幼教>正文

最新山东省教师评职称新规 幼教评职称条件

2023-07-10 13:27:26 互联网 未知 幼教

最新山东省教师评职称新规 幼教评职称条件

最新山东省教师评职称新规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个人申报

第一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当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第二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经主管部门和拟聘学校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允许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章学校推荐

第四条学校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或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学校推荐办法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评审推荐办法须在本单位公开公布后生效。推荐办法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等级、标准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人员、一线专任教师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荐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应不少于2/3。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由乡镇学区统筹组织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

第七条学校推荐委员会按照标准条件和推荐办法,采取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教学述评、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同行专家评价、组织推荐等程序进行竞争性推荐,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申报人评审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任教学科、学历资历、课时量、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资质评定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审核呈报

第九条学校对申报人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学校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人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呈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专业情况,按规定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提出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人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权限组建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评委会按照学科和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评审评议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政策文件。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备中小学、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其中,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得少于2/3。

(三)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专家,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3。

第十五条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办事机构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严格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三)评议组专家开展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审阅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专家审议,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十七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申请复查本人评审结果,并提交书面申请,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认真核查投票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结果。对公示期间实名举报反映其他人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第五章核准公布

第二十条公示期结束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行文公布,统一制作电子证书,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申报人《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后及时与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年限、课时量、教育教学业绩等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聘期期满后应当进行考核,聘期考核应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教育教学业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与教师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调整或低聘岗位直至解除聘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9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