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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广州幼儿园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2023-07-24 02:36:17 互联网 未知 幼儿园

山西师范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广州幼儿园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山西师范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山西师范大学创建于1958年,建校60年来,学校秉承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不断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培养体系完备、办学特色鲜明的省属师范大学,是培养山西省基础教育师资的重要基地。我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3个,学科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门类。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1个,分别为教育、体育、翻译、新闻与传播、资源与环境、生物与医药(食品工程领域)、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和艺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23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我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我校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条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六条  我校2023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1300余名,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列招生人数为拟招生计划数,实际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实际报考情况做相应调整。

特别提醒:2023年国家招生计划尚未下达,“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硕士专业目录中的拟招生人数,是我校根据2022年硕士研究生实际招生人数拟订的各学科招生计划,仅供参考!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将根据2023年国家招生计划及各专业报考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

第七条  我校已建立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组成的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设立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绿色通道等。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25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1)至少进修过6门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主干课程(提供加盖进修单位教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刊物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与报考学科、专业相一致的学术论文(同时提供学术期刊收录网站的论文检索证明),或者获得过厅级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类奖项;

以上材料在网上确认前提交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我校部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详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备注说明。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教育硕士学科教学领域(专业代码前四位为“0451”)的报考条件还应满足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与所报考专业领域相同学科背景的毕业生。

(六)我校部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只接受有相同学科、专业背景的考生报考,详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公共管理(代码为125200)、旅游管理(代码为125400)、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代码045101)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还须满足下述相关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中的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上述第八条第(四)款第3点提出的两个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全日制部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旅游管理、教育管理除外)均可接收校内、外推免生。 

第十一条  我校2023年拟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6名,报考此类计划的考生只能报考专业学位。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二条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合理确定)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初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考生应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为避免因学籍或学历问题影响报考和录取,请所有考生在网上报名期间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及时查阅并核对修改本人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结果,以保证在网上确认前通过学历(学籍)校验。

6.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7.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8.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9.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网上确认要求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报考点是指经各省、市招办指定的接受考生网上确认和参加初试的地点,具体情况及要求请查阅考生所在省、市招办的网报公告。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网上确认程序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

(2)考生网上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在录取当年9月25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自学考试机构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我校报考条件不符的,我校将不准予考试。

报名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我校本年度的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等内容。网上报名时,报名成功只表示本人身份、学籍(学历)、报考信息等内容填写完成,我校将在报名确认后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按照本年度的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进行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准考。

第六章 初试

第十五条  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六条  初试时间

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第十七条  初试科目及方式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历史学及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初试科目为三个单元。公共管理、会计和旅游管理硕士初试科目为两个单元。

第十八条  我校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试科目名称参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我校所有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七章 复试

第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在复试前我校将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为一区。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学历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应当在复试时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我校公共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不加试。

第二十六条  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我校复试时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三十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有以上加分项目的考生请在复试前按照我校网站相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我校核实。

第三十一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

第八章 调剂

第三十二条  复试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并公布本校调剂工作办法。

第九章 录取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四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我校将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考生,9月25日前若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章 培养方式、学制与学费

第三十七条  我校招收的学术型研究生全部按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三年。专业学位中的翻译、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除外)以及体育硕士,按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二年;专业学位中的新闻与传播、资源与环境、生物与医药(食品工程领域)、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旅游管理、艺术(音乐和美术专业领域)硕士,按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三年;专业学位中的公共管理,按非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三年;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领域,分两种方式培养,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二年,非全日制方式培养学制三年;会计专业学位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方式培养,学制三年。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公共管理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会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其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一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在网站公布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成绩等相关信息。同时,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拟招生人数、初试复试科目等招生相关信息均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查阅。

第四十二条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安排住宿。非全日制中的公共管理、会计上课时间为周六、日,非全日制中的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上课时间为寒、暑假。

第四十三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部门: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2051078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339号

邮政编码:030031

网  址:https://grc.sxnu.edu.cn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简章 —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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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招生代码:8525   国标代码:15312]

学校简介

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而设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迄今已有8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规划面积810亩,2018年新校区正式投入使用,一期建设占地面积454.31亩,建筑面积21.26万平方米。附属幼儿园占地面积25亩,建筑面积9300余平方米。学校现有教职员工418人,专任教师360人,其中217人具有硕士学位,具副高以上职称教师94人,双师型教师210人,在籍学生10874余人。 

我校是国家教育部职业教育院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两个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当选专委会委员2名。2018年,学前教育专业被省教育厅批准确定为全省高职高专50个优势专业之一。

2023年我校被评为江西省第二轮“双高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群成功立项江西省省级高水平专业群。

我校学前教育(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三年制)、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小学科学教育专业已成功纳入教育部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范围。

学校教学成果显著,注重教育科研与教学实际相结合,“以赛促教,以教促学”。近年来,学前教育和英语教育两支学生团队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获团体、个人二等奖;2项教学科研成果获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6门;在第十二届“挑战杯”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五项铜奖;连续三年获得全省高校大合唱比赛高职高专组二等奖;全省定向越野比赛中,学生团体总分第二;学校连年获得上饶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称号;教师团队参加江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高职组)荣获一等奖,全国比赛荣获二等奖;成立了全国首个乡村教育振兴博士工作站,成立了上饶市护蕾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两个案例分别入选江西省 2022 年度教育评价改革优秀案例和江西省2022年度可复制、可推广优秀实习管理案例。

学校面向安徽、浙江、上海、福建、江西、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山西、陕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宁夏24个省(市、区)招生。学校历来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校园招聘、校企联合、访企拓岗等多种方式为每一位毕业生提供推荐优质就业岗位、创造就业机会,我校各专业对口率达到80%以上。

校园风采

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收费标准

生活条件

学校聘请物业公司对学生宿舍实行专业化公寓管理。宿舍均为六人间,室内配置主要有:独立卫生间(冷热水淋浴)、洗刷间、独立阳台、上床下桌,组合柜、宽带进寝室,空调、风扇等,饮用开水进楼层。学生宿舍区紧邻食堂(共有4个食堂),专用洗衣房,生活便捷。

资助政策

贫困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评“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人;

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评“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每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评“国家助学金”4400—2200元/每人;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可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联系方式

01 学校网址

https://www.srygz.com/

02 招生电话

0793-8225382    0793-8271282

03 学校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397号

04 抖音咨询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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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潮州市桥东,邮政编码:521041;

韩东校区:广东省潮州市官塘工业园区,邮政编码:515653;

潮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潮州市区西荣路52号,邮政编码:521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韩山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分别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应用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秘书学专业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代文秘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条 学校秘书学专业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文秘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络与新媒体专业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网络新闻与传播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软件工程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收项目为足球(十一人制)、田径。具体报考条件、报名方式、测试时间、录取成绩要求及录取规则等详见《韩山师范学院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三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和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考生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十四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承认相关省(区、市)术科统考成绩。

面向广东省招生的体育类及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体育类及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面向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体育类及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生源所在省(区、市)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术科统考成绩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术科统考成绩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术科统考成绩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靠前的考生。

第三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前教育(与韩国光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到其他专业(含本专业其他招生类型)。

第三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四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区、市)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十五条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体育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男生身高低于168cm、女生身高低于158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四十六条 师范类专业学生考取《教师资格证》须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四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五十条 学校学费收取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执行。

1.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专科(高职)专业:普通类(非艺术类)专业5250/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2.学校与韩国光州大学合作的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学费33000元/生·学年。

3.住宿费:

校本部及韩东校区650-1600元/生·学年;潮州师范分院600元/生·学年;“四年制(“4+0”、“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试点专业,学生在对应高职院校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调整,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另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办理注册,入校后再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经核实认定后给予新生专项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五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8-2525449

传   真:0768-252544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学校网址:https://www.hst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hstc.edu.cn

第五十三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监督电话:0768-252313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韩山师范学院授权韩山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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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嘉应学院招生章程

2023年嘉应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嘉应学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嘉应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嘉应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江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松路100号;邮政编码:514015

江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19号;邮政编码:514071

黄塘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146号;邮政编码:514031

程江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西路241号;邮政编码:51472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嘉应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广东省以外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区、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食品智能加工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前两年在本科高校培养,后两年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主要由学校负责,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报到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广东省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分类录取,广东省以外录取科类详见生源省(区、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要求:

1.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2.艺体类专业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术科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1)面向广东省招生的艺体类专业的录取,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靠前的考生,美术类专业先安排投档总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2)面向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艺体类专业的录取,优先录取投档术科成绩高的考生。统考术科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学校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各科类录取原则,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新高考改革招生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1.学费:文科类本科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和体育类本科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非理论)本科专业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本科专业4152元/生·学年,医学类本科专业5800元/生·学年,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本科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学年;文科类高职(专科)专业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非理论)高职(专科)专业10000元/生·学年,其他类别的高职(专科)专业6410元/生·学年;

2.住宿费:视不同的住宿条件在每生每学年650元—1800元之间收取。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试点专业,学生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学校现有国家、省、校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十多项。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搭建了集“奖、助、贷、勤、减、补、绿”为一体的资助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0753-2186877     传真:0753-2186713

电子邮箱: zsb@jy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jy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张老师           

监督电话:0753- 2186671

电子邮箱:jcc@jy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嘉应学院授权嘉应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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